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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二手车拍卖合同二手车拍卖有优势二手车拍卖是较为成熟且常见的汽车买卖方法。这种买卖方法透明规范化程度较高,是一种较为优质的二手车买卖方法。二手车的买卖双方,经过这种方法买卖不只可以有许多的挑选,也能够对比正在的进行二手车的买卖,拍卖二手车要比其它的买卖方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一:买卖透明。二手车买卖最受关注的即是报价,卖家期望将车子卖出最好的价格,买家同时也想尽可能的低价买进实惠的汽车,这两种心态平衡影响着二手车的报价,双方很难信任对方。经过拍卖的方法,买卖双方的市场需求关系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平衡,这样的报价透明无欺,既不会呈现超低报价,也不会卖出很高的报价,根本上契合了市场需求决议报价的规则。二:手续齐备。二手车买卖时许多买主特别关心所要购买的汽车是否合法、有过违规记录等问题,如果要亲自去查证,则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金钱。但参与拍卖的二手车都是经过了车辆管理部门查验的,车源肯定合法,并且车辆的各种手续也很齐备,买主可以放心购买。三:程序简单。关于参与拍卖的人,无论买卖,都能够托付拍卖公司进行全权处置。卖主只需递交必要的手续处置登记,在二手车拍卖的时人车按时到达就可以了;买主经过竞价采购到心仪的汽车后,不用亲自处理,授权托付拍卖公司办理剩余的手续,服务周到全面,最后顾客只需去取齐备的手续证件就好。二手车拍卖建立在透明、公平买卖的原则上,买卖双方经过一个双方都可信赖的中介渠道,完成二手车的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XX年第22号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特此公告。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交易合同原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第二章收购和销售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三章经纪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第四章拍卖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的车型及数量;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第五章直接交易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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