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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交通事故分主次责任,是否可以分别选择运输合同,侵权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对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明交通责任的类型,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或无法认定责任。如载明无法认定责任,则责任的认定由法院进行裁判。2.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异议的处理以下两个文件规定了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予以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当事人如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也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推翻它,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为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早介入事故的调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尽早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如下情况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3.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与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选择适格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可以选择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地法院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所以选择不同的受诉地法院,直接会影响最终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具体诉讼时,要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诉讼标的,各项损害赔偿数额暂不定。此时,可以先以现有的损害数额为基础写诉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明确的损害数额,待鉴定后确定。4.申请鉴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不确定的专门性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下摇号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护理等级、营养期限等。伤残等级是重中之中,在工伤事故里是行政行为可以复核,在交通事故里是司法鉴定一般推翻不了。5.修改诉状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当事人根据结论计算具体的损害赔偿事项和数额,修改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二、交通事故案件适格当事人1.原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被告的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将下列人员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驾驶人一般情况下,驾驶人要作为被告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仅在存在如下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套牌机动车和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损害的,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依法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事故的,行为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对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明交通责任的类型,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或无法认定责任。如载明无法认定责任,则责任的认定由法院进行裁判。2.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异议的处理以下两个文件规定了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予以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当事人如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也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推翻它,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为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早介入事故的调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尽早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如下情况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3.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与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选择适格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可以选择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地法院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所以选择不同的受诉地法院,直接会影响最终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具体诉讼时,要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诉讼标的,各项损害赔偿数额暂不定。此时,可以先以现有的损害数额为基础写诉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明确的损害数额,待鉴定后确定。4.申请鉴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不确定的专门性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下摇号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护理等级、营养期限等。伤残等级是重中之中,在工伤事故里是行政行为可以复核,在交通事故里是司法鉴定一般推翻不了。5.修改诉状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当事人根据结论计算具体的损害赔偿事项和数额,修改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二、交通事故案件适格当事人1.原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被告的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将下列人员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驾驶人一般情况下,驾驶人要作为被告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仅在存在如下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套牌机动车和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损害的,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依法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事故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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