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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信赖利益,合同法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的观念的更新,私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内心趋向外观。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学说既凸现了巨大的价值但也造成了传统合同法的颠覆,更引起了理论上是“契约死亡”还是“信赖死亡”的讨论。鉴于此,有必要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予以分析。关键词:信赖利益;价值;正义一、信赖利益学说的基本内容在信赖利益学说诞生之前,有关合同救济的方案长期停滞在强制履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简单划分之中。对于损害赔偿,也坚持“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僵化原则,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合同的效力对于所支出的费用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有所脱节。1936年,富勒和帕迪尤发表了题为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在英美法乃至全世界的合同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富勒和帕迪尤的学说将契约法从对价的无休止的讨论中引开,使合同损害赔偿成为新的理论热点进入学者的视野。合同法的目的富勒和帕迪尤直接给以合同的目的的不同类型来定义三种利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其中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合同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是三种,即要保护三种不同的利益,从而证明这三种利益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信赖利益理论保护的三种利益分别是指1:返还利益是指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某些价值。在被告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迫使被告交出他从原告处接受的价值。返还利益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信赖利益是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自己的处境,在这种场合下受保护的利益。信赖利益的目的在于“使原告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期待利益是受诺人允诺形成的利益。期待利益即履行利益,在传统合同救济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目的在于“使原告处于假若被告履行了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境”。信赖利益的两种类型富勒所认为的信赖利益中包括了错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失去的利益,这无疑有与期待利益重复的地方。为此,富勒特别区分了必要信赖和附带信赖。必要信赖,它包括对双务合同中明示和默示条件的履行,对单务合同中所要求之行为的履行,为这两种案型之履行所作的准备以及因缔结此合同本身所受的损失。包括错过缔结其他盈利合同的机会。对于必要信赖如果不以期待利益为限将造成使原告将自己的合同损失转嫁给被告。错过缔结其他盈利合同机会以期待利益为限。附带信赖,是由自然产生的信赖,而且在合同中也能预想到,1美富勒和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民商法论丛第七卷p413p414它不能被看作是合同履行的“代价”。基于“必要信赖”所作的请求通常应由“客观”计算的期待利益加以限制,信赖利益超过被告允诺之事情的合理价值时就会表明原告从事了一项亏本的交易,允许获得超过“全部合同价格”的赔偿就是在允许原告将合同损失转嫁给被告。而在涉及“附带信赖”之场合,则没有理由以“全部合同价格”亦即“客观的”期待限制赔偿。另一方面,既不应允许原告将因信赖该合同所从事的生意中发生的损失转嫁给被告,也不应让原告迫使被告承受他因缔结合同本身所遭受的损失。仅从概念的界定上就能得出信赖利益的范围之宽足以包涵所有的返还利益,返还利益指的是违约方受领的非违约方交付的等值财产,信赖利益则包括所有的非违约方放弃的利益,放弃的财产不管是否交付给违约方。而在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关系比较复杂,至少在三类案件中,信赖利益理论认为二者采取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信赖利益核心地位的证成富勒以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分析三种利益应当受到的司法干预的程度2。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返还利益比信赖利益具有强两倍的干预理由,“因为如果甲不但造成乙损失一个单元,而且把那个单元据为己有,结果甲、乙之间的差别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期待利益则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法律不再寻求回复原状,而是要缔造新的情形,承担一个更积极的角色。显然,与期待利益相比,信赖利益是正义的更基本的要求,按照法律方法上的“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则,信赖利益当然应当成为合同法保护的对象。其后,在“法律为什么保护期待利益”的说明过程中,富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保护期待利益的目的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期待利益可以被看做是受诺人信赖合2富勒、帕迪尤前引文p416同而丧失的缔结其他合同的机会3。富勒还提出了“损害减轻理论”。作为机会成本的信赖利益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即使存在债务不履行,当存在替代债权人而对交易机会的场合下,债务人有减轻损害的义务,期待利益赔偿不被支持4。将机会成本列入信赖利益,从而将期待利益的保护目的归入到信赖利益是富勒理论的一大特色,也是他的理论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为什么通常法律考虑期待利益而不是机会成本呢?机会成本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计算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富勒认为,在机会成本的问题上,“期待利益较之信赖利益提供了更易于人为操作的赔偿方法”5。仅仅为了便于计算才放弃信赖利益中机会成本的赔偿。将机会成本列入必要信赖是造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复杂的重复计算的重要原因,富勒把机会成本列入信赖利益,纯粹是为了解释信赖利益的核心地位。二、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安全价值古典契约法遵循绝对责任原则,契约是责任的前提无契约便无责任,任何企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限制的原理都被视为与此相悖,这种规定适应了当时自由竞争的要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公平、正义、诚信等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逐渐进入到对契约关系的调整体系中来,法律从完全保护个人意志转而允许社会意志的侵入。“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倾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倾向于3富勒、帕迪尤前引文4同上5同上p421p422p422权利滥用之禁止思想,已由个人本位倾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6正是由于民法的这种发展趋势,使得传统民法从注重静态的安全到现代民法注重动态的安全的转变。“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是民商法上两大重要概念。所谓静的安全,是对于主体本来享有之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所谓动的安全,是主体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其着眼于利益之取得7。“交易安全实质上是对交易中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其旨在保护相信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的交易主体的信赖。”诚如卡尔拉伦茨所说:“只当有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那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8显然,信赖利益保护作为法律制度,其所维持的是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之一是动态安全,交易安全。没有安全,社会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当事人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交易也就无从谈起。交易活动是以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进行交易活动时,交易个体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一定的计算、权衡,然而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法律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保护人们的合理预期,在于使人们建立大致确定的预期,并且在这种预期的指导下理性地行为。这就需要在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基本的信赖关系,需要通过规则或法律的力量保证这种信赖能够得到实现,以鼓励诚实信用,从而实现市场交易的良性发展。6蔡章麟.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A.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C.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78孙鹏.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J.法律科学.1995(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信赖与信赖利益考马新彦吉林大学教授上传时间:XX-11-5浏览次数:825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信赖/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Trust/Trustbenefit/Expectedbenefit/Compensation内容提要: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包括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Trustreferstotherelevantpartybelievestheproperty,sreduceandthelostchanceofsigningacontractcausedbythecontractbecauseoftrustingtheofferorcontract.Thetrustbenefitherereferstothebenefitthatthecontractorofferhasentitledtoonepartyandmayorhascausedtheloss.Theremedytothetrustbenefitincludestwoways:compensationsfortheexpectedbenefitandthetrustbenefit.Thecompensationtotrustbenefitshouldnotonlyberestrictedintotheexpect(来自:写论文网:信赖利益,合同法)edbenefit.一、信赖与信赖利益之界定“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1由富勒教授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所引发的“信赖利益”的全球范围的讨论,虽历经六十载,但对“信赖利益”却如同富勒教授所言迄今难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有如下诸种学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2(P212)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多持此说。“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3(P601)笔者认为,将这种因信赖而遭受的损失称之为信赖利益,难以自圆其说。理由如下:1.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依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要给概念下定义首先要确定被定义概念从属于哪一个邻近的属概念,然后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共同的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在反映对象上的差别,即种差,将种差加上属概念就构成定义概念。被定义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必须是从属关系。然而,利益与损失完全是两个意思相悖的不同概念,利益具有好处、益处之意,而损失具有失去、丧失之内涵。损失说以损失作为属概念界定具有完全不同内涵的被定义概念信赖利益,完全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2.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导致了理论上的冲突。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在契约法上并列的、具有同等地位的两种利益。关于“期待利益”几乎学者无异议地认为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创造出来的、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即预期、希望得到的利益。如果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失,何以与以利益界定的期待利益并列成为契约法保护的对象?另外,法律保护利益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利益不被侵犯,维护利益应有的归属及圆满状态。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将得出保护信赖利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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