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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倒签劳动合同效力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孙某XX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X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XX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XX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XX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记者金丽华)关于倒签合同效力问题分析一、结论倒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则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双方虽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日之前就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四条,则该倒签合同实际生效日应为实际施工日,即施工之日即为合同成立之日。倒签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三、法律建议1.存在潜在的法律争议。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施工日在该日期之前,则合同实际成立日为施工日,而如果施工方主张从实际施工日,即合同生效日计算工时或者施工费,而承包方主张的是合同签订日,此时存在潜在的发生法律争议是风险。施工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实际施工日即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证据。尤其是对于按日计费的合同。2.倒签合同的管理风险。倒签合同扰乱了公司内部正常的管理秩序,合同实际履行之时,就要进行一些材料的购买、人工费用的计算等等,而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实际履行日有冲突,会导致实践中购买材料、雇佣工人、劳动合同等一系列的时间结点发生冲突,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造成管理上的不便。3.倒签合同的财务风险。倒签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入账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上将无法如实显示费用列支状况,这将导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成本的控制。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结果:部分胜诉。申请人:宋某被申请人:某出版社一、主要案情:宋某与某出版社于XX年6月9日签订了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XX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XX年12月份工资800元、XX年2、3、4月份工资800元/月、XX年5月份工资800元、XX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XX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XX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1、支付XX年7月28日至XX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2、支付XX年8月至XX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3、支付XX年9月1日至XX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4、支付拖欠劳务费1XX元。某出版社辩称: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XX年8月至XX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XX年8月1日至XX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XX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二、仲裁结果:裁决: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XX年8月至XX年11月、XX年1月和XX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XX年12月和XX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XX年9月1日至XX年6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XX年8月1日至XX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三、案例评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宋某与某出版社于XX年6月9日签订了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XX年8月1日至XX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XX年8月1日至XX年6月8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XX年8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XX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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