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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年月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利用信托功能,以投资者集合投资获取收益为目的,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调研论证,受托人设立“江苏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为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信托运作,受托人将与委托人分别签署江苏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受托人是由安徽国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有资格的法人主体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受托人是安徽唯一一家省级信托机构,其经营状况良好。受托人本着“诚信、高效、规范、创新”的企业精神,充分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功能,以为客户谋取最大利益为目标,以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发展协调的业务体系为支撑,以强化业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为手段,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理财服务。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1、信托计划名称为:江苏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2、信托计划主要内容:受托人设立江苏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购买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务人授权东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在信托期内按计划偿还债务,并于信托期满时清偿全部债务,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三信托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内容摘要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资金非为汇集他人资金且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也不得要求退出本信托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依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管理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东台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并有权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有权按本合同终止时的财产形式归还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按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3、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须按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形式接收信托财产。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益人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设信托受益账户,用于结算信托利益;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元,每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元。委托人必须按信托单位的整数倍认缴信托资金,受益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五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具体募集资金以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六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不包括信托财产处臵变现期。信托财产处臵变现期是指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债权资产未全部收回时,而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或处臵抵押物等措施而使财产变现所需时间。信托财产处臵变现期计算从信托计划终止的次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七信托计划加入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推介期内,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预约登记,受托人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预约登记行为在受托人确认其能否加入本信托计划前不得单方撤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信托推介期内,交付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签约;信托资金金额相同的,认购时间在先的委托人优先签约。接到加入通知的委托人须在受托人通知的时间内足额认缴信托资金并划至信托财产专户,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始为正式加入本信托计划。八信托计划成立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前将信托资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缴入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且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之日成立。推介期满前,本信托募集资金达到5,万元时,委托人将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且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可宣告推介期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成立。如本信托计划设立担保权利的,则信托计划的成立须满足受托人有效签署担保合同之后才成立。委托人缴付的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受托人应将委托人已缴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财产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还委托人,受托人在推介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通过保管银行划入信托财产受益账户。九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1、受益人按下列标准享有信托利益: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2、如信托收益不足以同时按上述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则本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的利益均按信托计划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该信托收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十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十一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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