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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无效,起诉书(共10篇)民事起诉状原告:张#,女,1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56号。身份证号:4101#19#X。被告:*#有限公司。地址:*市#路56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字【XX】27号文件关于解除张#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年9月26日至同年11月10日拖欠工资1337元;同时支付相应数额之25%的经济补偿金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7271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从XX年8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XX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9月30日止,原告仍然是销售岗位,但该合同并未依法明确原告的工作地点。作为一名老员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然而被告于XX年9月15日至21日,以公司质量部缺人为由,强行将原告调往质量部。在原告去质量部报到之前,被告又于9月22日,要求原告到公司车间上班,因原告对生产工艺完全不了解,根本*法完成车间工作,便回绝了被告的*理要求。民事起诉状原告:刘洪亮,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6组委托代理人:周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成都市石灰街71号大华商厦28楼。电话:被告: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崇星,地址: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希望路88号,电话:028-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920元38个月=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3920元17年2倍=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3920元天/月天2倍17年=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20元天/月11天3倍17年=元;计:元。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1993年11月开始上班至XX年8月的相关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补发年终奖金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3年7月被被告聘用为其工作人员,并于当月安排在新津县职业高级中学进行为期数月的食品加工专业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原告于1993年11月开始正式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原告一直连续不间断的在被告处工作到XX年2月28日,工作时间长达17年,被告与原告早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一直推脱不签订,并于XX年2月无故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长达17年的工作期间,被告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直不按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休息,而是安排被告加班加点的工作,夜班长达14个小时的两班倒,每周仅有一天休息,法定节假日也要工作,而一直不按规定给予加班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直到XX年8月才给予购买,之前的社会保险一直都未购买。综上,原告到被告处工作长达17年之久,把自己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被告,被告却一直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给予相关加班费,不给予购买社会保险,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行无故解聘原告。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特想贵院提出仲裁申请,恳求贵院依法判决!此致新津县人民法院原告: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书、合伙协议、买卖合同等每份只需200元,不满意时律师会再次为您修改,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直至满意为止!更多优秀文书请访问:护航法律文书网合同违约起诉书合同违约起诉书原告:设计院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诉讼请求:1、支付设计费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元;2、支付违约金元(或赔偿经济损失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元,尚欠设计费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设计院(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合同副本份。本诉状副本份。其它证明文件份。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1.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2.构成要件:a.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迟延、预期违约)b.损失(仅限财产损失)c.因果关系d.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XX年3月30日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5、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7、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北京劳动律师XX-02-13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上诉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年9月10日作出的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被上诉人XX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XX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在XX年3月12日至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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