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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华北区域电力监管报告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职责2第三章评价内容6第四章评审方式工作流程7第一节准备和申请7第二节现场查评8第三节报告评审10第五章备案方式工作流程12第六章评价整改12第七章监督检查13第八章附则15附表: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6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203、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25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华北区域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入华北区域各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按机组容量和对电网安全影响,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采取以下二种方式:一是评审方式,二是备案方式。评审方式适用于以下发电机组:1、华北区域单机额定容量在12兆瓦及以上,且出线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2、华北区域风电场装机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的所有并网运行风力发电机组。备案方式适用于上述评审方式范围以外的、并入华北区域电网运行的其它各类发电机组。第五条新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六条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及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设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采用备案方式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用评审方式对相关发电机组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七条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厂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进行评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客观。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负责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审核并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评审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发电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试验、测试等工作,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书面报送设备参数、定值和试验报告等;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厂,应当及时提出并网安全性评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一年十二月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华北电监局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参与所辖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和公布所在辖区符合要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名单。第五条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加入的原则,填报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在该辖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未经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在该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第六条参与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要求,具备并网安全性评价经验和能力,熟悉本区域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和技术特点,能够独立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能够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按照委托工作范围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能够按规定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在辖区内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终止其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格,对工作优质高效、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予以表扬。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逐条对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内容进行现场评价工作。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配合做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评审的相关工作。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华北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并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中介机构应当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安全性评价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专家库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入选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关电力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科研院所或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条件及评价内容,以及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做到独立、公平、公正;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年,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特殊专业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根据需要从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价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工作。中介机构应当做好现场查评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确定的并网安全性现场评价组专家名单,应当提前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核。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查评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查评后及时撰写评价报告。中介机构要对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以备查验。第十四条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如果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评价报告出现2次严重问题的,电力监管机构将暂停该中介机构在辖区内的评价资格。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安排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电力监管机构召开的评价报告评审会,并接受评审专家问询。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必须在评审会结束后开展整改回访工作,并及时将回访情况书面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将取消其在辖区内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资格,影响恶劣的,报请国家电监会在全国范围予以相应处罚。第十八条对于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表现突出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评价人员等,将给予表彰。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编号:承装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单位名称_填表时间_年_月_日法定代表人声明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二、分公司基本情况三、分公司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备案登记表附件资料说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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