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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内容的结构首部:第一段:合同标题第二段:合同编号:第三段: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正文:确认和法定确认:主、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一段: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段:签订方式第三段:保证与陈述第四段:合同标的第五段:数量与质量第六段:验收标准和要求第七段:价款或酬金第八段:费用负担第九段:结算或支付第十段:履行和交接第十一段:地点和期限第十二段:违约和索赔第十三段:生效及终止第十四段:免责事由第十五段:争议及解决办法第十六段:仲裁、诉讼及律师代理费负担第十七段:法律适用第十八段:售后与保修第十九段:保密与竞业第二十段: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段:权利的放弃与转让第二十二段:权利的继承者与受让者第二十三段:变更修订协议第二十四段:未尽事宜或特殊条款第二十五段:通知第二十六段:合同正本的份数及保存第二十七段:附件补充尾部:第一段:双方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第二段:双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合同形式内容的载体,合同书、电子数据。书面形式有点是容易举证、划分责任、有据可查。商场购物的小票和购物凭证:只能作为合同成立的凭证证据。不能证明合同成立本身的要件。形式与效力:合同法44条第二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公证、鉴证或者审批、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合同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和文字,只是做出一定的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合同是否具有主要条款决定其能否成立、及其类型以及权利义务的数量与质量,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于法定和合同性质,其次约定。但约定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合同是否要式决定其能否生效,合同要式产生于法定或约定。合同设计权利义务的程序一、类型:二、订立:三、内容与形式:四、效力:五、履行:六、保全:七、担保:八、变更与转让:九、权利义务解除:十一、权利义务终止:十二、违约与违约责任:十三、解释: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2、具有合法的“标的”: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3、具有明确的“协议”: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形式,。4、合法的主体: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notminorsandbeofsoundmind)。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contractdefinitions):1、样板文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包括通知条款、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ofattorneysfees)等等。2、违约与实质性违约:违约(defaultand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违约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二是违反约定(breach)。3、实质违约(material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righttorecoverdamagesforthebreach)。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有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B、合同履行的中止权(therighttosuspendfurtherperformance)。指因一方违约,而非违约方可以依法暂停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直至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履行提供有效的担保。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非违约方就可以进一步行使其他违约救济权利,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C、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therighttoterminatethecontract)。指在实质违约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D、获得法令救济的权利和要求继续具体履行的权利(therighttogetspecificperformance)。前者,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阻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后者主要是指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强制不交货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货物;服务合同中,强制不提供服务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4、条件:指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决定合同生效、失效,或者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定的事件。中国民法制度中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制度,其中“附条件”的制度可以与之相对应。5、标的:合同双方基于相互交换一种权利或者一种利益的目的而构成合同,这种权利或利益就是标的。我们在合同法律理论上,以前也称为合同的“对价”。6、无价值合同(crappy:英文原意指“蹩脚的”):指没有经过适当拟定或充分谈判而拟定的、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7、损害赔偿:damages的英文原意是“损害”,作为合同的定义时,是指“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违反有效成立合同约定时的一种典型的美式合同的救济方式,通常是做出金钱赔偿裁决给受到伤害的、没有违约行为的无过错方。8、引言: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描述双方的签约原因等,一般情况下这种描述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必须把有实质内容的重要合同条款,在“双方特约定如下:”之后的合同主体部分,再次重复叙述。关于特殊合同形式:1、口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是被承认的,但是口头合同如同在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在1987年有个案例,Pennzoil、Gettyoil和Texaco三个美国石油公司卷入一个合同纠纷,最后法庭裁决来自Pennzoil公司的代理人与Gettyoil公司的董事们的口头合同成立,并裁决Texaco意图以更优条件引诱Gettyoil与其交易,干预了原Pennzoil的合同,为此判决10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尽管如此,一些口头合同在如下情况,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土地买卖合同;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等。2、协议信:一个普通的合同成立方法,一方给另一方寄一封信,包括了合同成立的全部重要条款与成立条件内容,信的尾部写出“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内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并在尾部留出一行“同意并接受”字样的签字空间。签字后寄回给对方,合同即可成立。协议信的便利之处一目了然,但是由于其非正规的性质,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被遗漏,如样板文件条款等,一些专门法律用语的遗漏,有时在将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3、E-mail合同:E-mail已经成了今天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很大一部分介入了交易的谈判。E-mail合同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如果一个E-mail或者一个E-mail链接清楚构成一个合同的要约,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被要约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内容,也就是做了承诺,这时,尽管没有双方的签署,但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的共同意愿,该E-mail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必须注意,利用E-mail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E-mail成立合同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如果你只是趋向于利用E-mail进行合同协商,并最后想要达成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应该谨慎地书写E-mail内容,别忘了随时指出:本E-mail内容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者“承诺”。要约与承诺:1、合同谈判,必然是要围绕合同的标的进行意见交换、充分协商,这个过程中双方针对特定的合同标的彼此相互做出各自的“许诺”。这些“许诺”在谈判中不断明确和完整,最后依法导致合同成立。在谈判中,在先一方提出的“许诺”,从法律概念上讲,就是“要约”,而在后一方做出的“许诺”,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完全接接受前者的条件,并订立合同,从法律概念上讲,这就是“承诺”;如果不完全接受前者的条件,并向前者提出新的条件,这就又提出新的要约反要约。这与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或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A、“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附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或者,至少没有对要约内容作为实质性的改变那是又提出了“反要约”。2、“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部分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否定或变更,并返回原要约人,向其做出反要约。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我们称为“新的要约”。起草合同文本的一般要求:1、清晰:清晰是所有良好地组织的合同灵魂。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能够合法地实施。2、简洁:好的合同具有短小而简明的特点,不需要长篇大论。3、完整: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失败,例如:法定必须条款缺乏,有助于对合同理解或者对合同履行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条款缺乏等,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基本条款:1、主体条款:主体条款,主要就是指明当事人的名称与住所,与中国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应当明确说明合同主体的类型,如个人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LiabilityLimitedCorporation)等等,应当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a、名称或姓名(Name)b、主体的类型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c、注册地址:2、引言(recitals):引言部分是作为合同的一个辅助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能够更加清晰化、更容易理解。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a、合同的背景b、双方缔约的目的c、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引言,通常总是居于合同开始处,当事人条款之后在中国合同法中,也属于组成合同的“首部”的最后一个段落,通常是以“鉴于”开始,到“双方特约定如下”结束。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有特定的目的,如:特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引言,主要就是陈述合同签订的目的,同时也说明必要的合同签订的背景资料和有关信息。必须注意: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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