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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罪犯罪构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诈骗罪犯罪构罪)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XX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关于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王某,孙某。犯罪嫌疑人:刘某。一、案件事实报案人王某与孙某系合伙从事钢管、扣件租赁行生意。成立了襄阳市某设备租赁服务部。XX年5月10日刘某以襄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为刘某提供钢管、扣件,刘某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向其提供了租赁物,刘某也按约定交纳了五万元押金。起初刘某还陆续支付了4万元租金,自年月之后刘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XX年5月27日止刘某拉走我们的钢管米、扣件43343套未归还。租金元也未支付。我们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总是拒接电话,不见面,直至年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刘某以伪造的公司名义,已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我们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提供租赁物,目前损失高达近百万元。二、涉嫌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1、刘某虚构某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款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犯罪特征。2、刘某的先支付押金五万元及支付租赁费四万元的行为系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我们信任,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款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3、刘某收受我单位租赁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现又下落不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款之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三、报案人的损失报案人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赁物,而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我方的财物,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求贵局对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襄阳市公安局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案人: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XX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怎样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说的,很多房屋买卖合同也会存在合同诈骗的情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XX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怎样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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