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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罪研究论文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专业方向:法学姓名:学号:133XX指导教师:教学点:丰县开放大学XX年12月3日目录序论.1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1(一)合同的性质.1(二)合同的形式.2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认定.3虚构主体”的认定.3(二)票据担保骗财的认定.4(三)“逃匿骗财”的认定.4(四)“其他方法”的认定.4三、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5(二)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6(三)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7结论.8参考文献:.8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罪成为一个高发性犯罪。但是如何准确认定、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某地检察机关近三年内受理的合同诈骗案司法认定的研究,试图就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作一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的研究;第二部分是对合同诈骗罪行为认定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研究。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行为主观方面认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宽松的政治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现实中某些矛盾的激化,也导致了各种经济犯罪的滋生蔓延。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时使受害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以下则是具体研究了合同诈骗罪一些认定,有助于我们更多的了解。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对本罪中的合同不加以限定,简单的将合同诈骗罪理解为“合同+诈骗”,极易导致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滥用,相反,如果对于本罪中的合同予以过多限制,将本属合同诈骗性质的行为仍以诈骗罪定罪,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流于形式。(一)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对于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追根溯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由此合同诈骗罪必然也属于侵财类犯罪,其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据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显而易见,无论何种类型的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均不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二)合同的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首先,在经济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口头合同。在某些领域,口头合同甚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毕竟口头合同具有订立方便迅捷,效率高等优势。因此在经济交往中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同样扰乱了市场秩序,以诈骗罪来认定不足以全面体现该罪对刑法保护法益的侵害,以及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并进行打击,才能充分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最初进行的几笔交易均订立书面合同,后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其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在未被对方察觉之时,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对行为人数次诈骗行为均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前期行为定合同诈骗罪,后期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且要数罪并罚,有违刑法的统一性且徒劳增加了司法的复杂性。最后,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从合同法的发展来看,明显地反映出合同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发展趋势。此外,肯定口头合同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已明确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且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虽然我国对此条进行了保留,但仅限于缔约国之间的保留,如果我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同时依国际私法若适用我国合同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我国合同法就有域内域外双重效力,则我国与该非缔约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综上,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认定虚构主体”的认定合同主体是合同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履行者,是合同的基本要素。一些犯罪分子在进行合同诈骗活动中,为了虚构、扩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或是为了事情败露后能够逃避责任,往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因此虚构主体是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1、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在这种方式中,行为人冒用的主体是合法单位或者真实个人,且被冒用者往往具有良好的资信记录和履约能力,从而使对方产生信任。在这种方式中,行为人往往与被冒用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一定的关系或进行过一定的交往,对被冒用主体的情况有一定了解,或者掌握着被冒用主体的相关材料,从而使对方容易受蒙蔽。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行为人曾是某企业的员工,盗用原企业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将作废、过期的介绍信进行改动,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老客户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钱财;行为人冒用其父母、子女的名义,伪造授权代理书,谎称代其亲属卖房,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一些房屋租赁者,对外谎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伪造产权证和身份证,并冒用房主的名义对外称要卖房,在骗取对方保证金、预付款后,全部挥霍。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还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由于此行为属于行为人进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因此属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在此情形下,对行为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手段行为不再予以评价。2、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一些行为人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进行诈骗。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伪造假身份证,使用假名字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掩盖企业已经倒闭、破产的情况,使用原有的企业印章、介绍信、支票等,骗取对方信任;以租用的房屋谎称为办公地点,使用假营业执照,联系电话,用根本就不存在的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使用伪造的行车证、驾驶证,使用虚假的名字,与对方签订承揽运输合同,骗取对方钱财。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犯罪形态也出现新的变化,其中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而且合同诈骗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纠纷难以区别,因此如何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去界定合同诈骗犯罪,有效的打击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经济领域的犯罪不仅损害个人的利益,还对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影响,因此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诈骗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研究对象,分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特点,分析当前打击合同诈骗罪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特点;对策目录一、引言.1二、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与犯罪构成.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1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2三、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特点.3打造合法单位或者先进人物形象进行诈骗.3以伪造、变造的票据,虚假证件骗取当事人的信任.4制造诱饵,以小利益骗取大额利益.4利用有声望或者有权者进行诈骗.5四、预防合同诈骗犯罪的对策.6加强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6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7提高企业、公民的防范意识.7五、结论.8参考文献.8一、引言合同诈骗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诈骗犯罪形式,合同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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