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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企员工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企业应如何处理4某外贸公司女员工邹某因计划外怀孕生育二胎一事跟公司闹上了纠纷,邹某认为自己应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三期”产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其这是计划外生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享受这个待遇的。而且公司为了杜绝此事,有意在规章制度里把“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定义为属于严重违纪,以后如有女员工触犯这一规定,公司将给予无偿辞退。那么,请问:邹某的产假待遇要不要给?该怎么来给?案例解析案例中邹某的情况属于超生,超生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至于能否享受有薪产假,目前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明确的答案。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现在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但产假还是应该按正常给,只不过只能按企业规定的病假或事(来自:写论文网:国企员工违反计划生育)假来处理。该外贸公司可以参照这种做法来给邹某产假待遇。案例延伸解读:女员工超生的,企业按制度约定给予无偿辞退是否合理?在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适用于该规定,但是XX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代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法律的变化,体现了文明和进步。因此,无论是未婚怀孕,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首先女职工享有“三期”特别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还应该顺延至三期期满。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一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2、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3、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用人单位是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效的三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不外乎人情,公民毕竟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利,用人单位以员工超生为由定性为严重违纪,凭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给予无偿辞退的做法是不违法,但有点不近人情,有损自身企业形象,我们不太提倡这种做法。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模拟案例:女职工小A是某公司员工,XX年生育一胎,按照规定享受了产假及相应的待遇。XX年小A再次怀孕,又向公司提出休产假,但是根据政策,小A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老板认为小A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休产假,也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律师分析:法律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其中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国家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同时并没有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限制。因此,对于案例中小A生育二胎,同样也可以休产假,这本身就是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正常休产假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有相应的产假待遇,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呢?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该规定已经被XX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废止,而新规定中没有关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待遇的规定。但根据以往的立法来看,还是倾向于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企业的应对措施:公司在招用员工时,可以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员工,作为公司可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六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七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第十条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瞒报和虚报计划生育数字的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不调查,不按规定处理或包庇纵容、故意拖延处理的地方和单位,给其领导人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虐待女孩或女孩母亲的;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职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威胁、侮辱、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计划生育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其它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超生罚款和其它罚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第十五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审批手续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已按当时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按本办法处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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