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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大学生劳动合同案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大学生,用人,劳动合同,HR讨论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但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生毕业是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的热议话题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文/江中帆意义:鉴于法院的判决,对解决在校大学生临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作出的独创性判决,对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此案被江苏省高院列为示范性案例,向全省推广。一名在校大学生,边完成论文边找工作,凭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谁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上班,用人单位便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业毕业是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经过一裁二审,虽有不同的结论,但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上,对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给出了答案。尚未毕业找工作一纸协议遂心愿现年24岁的郭小娜是江苏省海门市人。XX年7月,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上大学后,学好知识,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成了郭小娜最大的心愿。于是,郭小娜刻苦学习,仅用二年半的时间,就修完所有的课程,只等完成论文及答辩,就可以毕业了。XX年2月,深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郭小娜想到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才到毕业的时间,便向学校申请到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利用放寒假在家的机会找份工作,在余下的时间里边工作边完成论文,为自己积累社会经验,解决毕业后就业之忧。让郭小娜感到欣慰的是,春节刚过,她便从媒体上看到海门市某有限公司欲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启事,便拿着报纸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忐忑不安地前去报名应聘。经过层层考核和面试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郭小娜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被海门公司录用,并于XX年2月27日与海门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郭小娜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从XX年2月27日至XX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从XX年2月27日至XX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合同期满后郭小娜还没有毕业,这与郭小娜心中的期望有一定的距离,郭小娜不免感到一丝失望。见郭小娜略带失望的表情,单位领导鼓励郭小娜说:“好好工作,只要干得好,合同到期后,我们还可以续约的,相信你会永远成为我们公司的一员。”单位领导的鼓励,让郭小娜充满了信心,她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工作,很快就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和同事们的赞赏。可是,一场意外事故毁掉了郭小娜心中的希望,还与单位引发了一场官司。意外事故生纠葛合同效力成焦点XX年4月21日,郭小娜下班回家,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情较重,郭小娜不能再到公司上班,只能在家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郭小娜也只能以邮寄方式完成论文及答辩,并于XX年7月1日正式毕业。事故发生后,郭小娜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于是,XX年11月8日,郭小娜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让郭小娜没有想到的是,海门公司在得知郭小娜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同时,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郭小娜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海门公司的行为,郭小娜感到失望和愤怒,遂对海门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海门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XX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海门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海门公司与郭小娜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郭小娜的反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后,郭小娜不服,于XX年5月28日来到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海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郭小娜诉称,XX年2月,海门公司发布招工启事招收办公室文员,本人获悉后持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经海门公司负责人面试后同意录用,于XX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后海门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年4月20日作出裁决,裁决本人与海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人与海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海门公司辩称,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郭小娜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其交通事故要求海门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驳回郭小娜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此案后,于XX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由于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此案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又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的大学生更是对该案的判决拭目以待,法院遂于XX年8月20日决定将此案的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那么,郭小娜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这不但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法庭上,郭小娜和海门公司围绕争议焦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郭小娜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自己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本人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海门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本人这类人员就业的规定,因此认定本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海门公司认为,郭小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因此,郭小娜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唇枪舌剑不相让法院依法来断明海门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娜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郭小娜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海门公司在与郭小娜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郭小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面试考核,对郭小娜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郭小娜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海门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郭小娜不符合就业条件,继而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书甲方名称:法人代表: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若乙方在XX年9月1日未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3.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第五条工作时间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3.甲方确因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第六条劳动报酬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经营状况及本人的业绩确定。2.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3.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1.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所在地市有关规定处理。2.甲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3.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3.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转载于:写论文网:大学生劳动合同案例)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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