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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共10篇)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注意事项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三、已注明本表第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四、本表第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注意事项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三、已注明本表第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四、本表第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注意事项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三、已注明本表第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四、本表第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一份。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三、已注明本表第栏备案号的,可以不提交第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四、本表第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第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来自:写论文网:)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八、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XX518。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下列流程: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由专利权人(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也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2)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注意事项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县、镇、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五、填表说明1.本表第、2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2.本表第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3.本表第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4.本表第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本表第栏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6.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7.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8.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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