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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共9篇)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以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后5个月内统计上报的收养子女。2、计划外出生是指不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男女双方或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生育的子女;不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对象或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再生育对象、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满六个月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两胎及以上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但在收养后超过5个月仍未办理合法收养的收养子女。其他情形。上述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适用于XX年1月1日0时后生育的出生人口统计。XX年1月1日0时前生育的出生人口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收养子女出生年月不受此限制。三、初婚年月界定初婚年月一般指统计对象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第一次取得由法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所载明的婚姻登记年份和月份。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生育第一胎的,其初婚年月可按婴儿出生日期上推8个月确定。凡女性初婚在XX年1月1日后未上报的,发现后及时报入常规报表,作往年补报。上述统计口经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统计口径不符的,均以本统计口径规定为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统计原则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动人口统计上报。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二、统计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东莞市和中山市视同为县级统计区域。本文所称“本地”均指上述统计区域。三、统计对象按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的相互对应关系及居住时间将全省统计工作对象区分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三种类型,具体如下:户籍人口1、指本省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户口待定人员,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退伍证、转业证、劳改劳教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而常住本地的人口。2、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本省户籍地建立;全员人口夫妻数字档案按下列要求建立:?夫妻中女方为本省户籍,由女方户籍地建立;?夫妻中女方为外省户籍,由本省男方户籍地建立。流动人口1、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2、按流动空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省外流动人口”,是指户籍登记地在省外,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离开其户籍登记地到本省内居住的人员。?“省内跨县流动人口”,是指本省户籍人口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跨县居住的人员。3、按流动时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4、外省籍流动人口的个人卡由其现居住地建立;外省籍流动人口的夫妻卡由女方现居住地建立。常住人口1、在本地有长期居住趋势的人口。包括:?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不作为流动人口,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2、常住人口的统计规则如下:?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同一村委会的,由户籍地统计。?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县内跨村委会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市辖内跨区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由现居住地统计。常住在本地,户籍待定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户籍不在本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户籍地不作常住人口统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不作为以上三类人员统计。四、统计年度和统计要求统计年度1、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自然年度统计,即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12月31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6月30日24时;月报表统计时限为统计年度内每一个自然月。2、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一报表为跨年度统计,具体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统计要求1、村委会,每月初采集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婚嫁、怀孕、生育、节育等和人口及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信息变更报告单,有条件的同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没有条件的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乡镇人口计生办录入,本级不出报表。2、乡镇,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个案信息。信息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3、县级,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国统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Padis系统;于每年的1月7日将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局。4、地级以上市,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五、统计报表报表类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分为ABC三大类,A类按户籍人口口径统计,B类按流动人口口径统计,C类按常住人口口径统计,并在表名处文章最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XX)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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