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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二、办理所需的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民委员会意见。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三、发放流程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委会,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乡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服务证申报材料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办理程序: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承诺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办理流程: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办理时限: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二、办理所需的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三、办理流程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会代办)2、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服务证一、申请程序1、符合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二、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画鉴定结论。“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夫妻为双农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需提供:石家庄准生证办理流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冀育政字XX5号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油田计生办:现将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适用本办法:(一)双方均为初婚的;(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三)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前款所称生育过子女包括收养过子女,所称子女已死亡包括已解除收养关系。第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一)女方为城镇居民的;(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三)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明确一名政策法规员,负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第四条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一)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二)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三)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四)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五)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第五条对育龄夫妻提交的证件、证明,登记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的,应按以下要求当即办理登记:(一)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表(见附件一);(二)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见附件二);对证件、证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补充或更换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即办理。根据工作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到育龄夫妻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现场登记。第六条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本单位育龄妇女结婚及怀孕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生育登记。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基层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第七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迁入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审验登记。第八条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各设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项目概述.2项目背景.2建设依据.2建设目标.2总体建设.3建设原则.3对现有系统升级改造.3网上办事事项推广.3与市事项管理平台、市网上办事大厅对接.4电子证照库证照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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