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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绵阳,医用材料,作价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及血液、蛋白类制品使用和乙类药品使用报销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和基本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根据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严格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费用,一律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转嫁由参保患者承担。二、诊疗时需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顺加差率作价”的规定支付费用。即购进价1000元以下加收8,1001至5000元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三、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国产普通型。按下列标准计算基数后作为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承担。1至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材料直接按照乙类基数;5000至10000元以内的按95%作为乙类基数;10000至XX0元以内的按90作为乙类基数;XX0至30000元以内的按85作为乙类基数;30000元以上的按80作为乙类基数进入统筹支付。四、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在各县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须向本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在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材料的须经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特殊医用材料申报审批表;2、进货发票复印件;3、产品说明书。以上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患者提供。五、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血液:急救、抢救可使用血液。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部分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l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严重感染者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其他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1,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需提供相关化验报告单及审批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六、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根据治疗需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从严控制乙类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须承担部份费用,自付比例为:住院时,男年满60周岁的和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负担乙类药品费用的15%;男未年满60周岁的和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负担乙类药品费用的20%。七、本通知从XX年10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绵阳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价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XX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二)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用人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9%。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率为9%。第六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未及时按规定申报当年缴费工资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在职职工的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减少或职工退休人员发生的变化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申报表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按月申报,从次月起相应调整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进行核定,按月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计划,参保单位于每月末前按照核定的缴费金额足额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应缴清结算年度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征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第十条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领取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二十年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二十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以清偿当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补足二十年的缴费年限。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剔除中断时间累加计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与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缴费年限接续累计计算,但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十年。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按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员结转上年度个人帐户余额的本金和利息。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划入缴费同期个人帐户资金,最小划账时间段为月。个体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了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一次性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划入全年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核定的上年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基数以4%的比例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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