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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 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 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 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 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 20 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 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 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 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 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 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 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 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 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公司法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 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 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 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 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 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 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 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 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 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 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 增值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 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 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 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 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 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 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 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 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 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 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 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 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最少则 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 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 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3)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 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 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 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 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 监事会、设立登记。 2.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 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 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 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 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2. 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 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 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 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 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 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 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 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 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 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 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 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 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 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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