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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租赁合同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制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制 20152015 年年 9 9 月月 1 建设工程租赁合同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北区)廉 租房项目)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 西安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甲方因 延安新区(北区)廉租房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就租赁乙方下列物资/设备,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租赁物名称 计量 单位 规格型号 数 量 租赁单价 (含税价) 备 注 电动吊篮月ZLP630 1200.00 元/台*月 (40.00 元/台*天) 以实际发生 使用天数计 算 备注1、项目计税方式为: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2、合同不含税单价:38.83 元/台*天,增值税率:3%,增值税金额: 1.17元 /台*天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列租赁物清单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 计划租赁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 月 /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工程尚未完工,租赁期限最长续展至/ 时止。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退还 3.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运送至租赁物交付地点, 装卸及运输 2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租赁物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及设备经安 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性能等情况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并以此作为 开始计算租金的依据,租赁物交付地点 延安市新城区廉租房项目工地 。 3.2 退还租赁物时,甲方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停用日期。乙方接到 通知后,应在通知确定的停止使用之日起 3 日内来甲方施工现场办理退 还验收手续。 乙方逾期未办理, 则以甲方通知中确认的停用日期为准终止 计算租金。 退还的租赁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甲方工地现场运走, 退还租赁 物装卸及运输乙方负责, 费用 由甲方承担; 租赁物退还地点 施工项目 现场。 第四条租赁物质量要求 4.1 乙方应当保证租赁物资具备施工要求的使用功能, 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4.2 从外观上可以发现的缺损或其他质量问题, 甲方应于租赁物交付 时向乙方提出, 并在接收清单或出库单中载明, 当该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 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拒收。 4.3 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 应当通知乙方, 乙 方有义务调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 4.4 根据本合同所涉及租赁物已经使用年限和具体保养情况, 甲乙双 方一致认定本租赁物两年以内吊篮,并进场前重新刷漆一次 。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丢失赔偿 5.1 租赁物是施工机械的, 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 使用过 程中, 机械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成符合 约定的机械,小故障不得超过 4 小时,大故障不得超过 24 小时,每月累 计超过 10 小时,扣除乙方一个台班租赁费。以上故障出现后维修人员必 须 1 小时内赶到现场, 若未按约定及时处理故障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 乙方承担。 3 5.2 租赁物为钢化料具的, 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租赁物 资退还时,如有损坏、保养不善等,甲方负责维修或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正常损耗和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除外) 。 5.3 租赁物丢失的, 在双方办理租赁物退还手续时一并折价赔偿, 赔 偿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赔偿费用纳入乙方应收租金总额, 自该部分租赁 物折价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双方约定维修单价为: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元; / 。 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为:/。 第六条租金的结算和支付 6.1 钢化料具类租金计取期间:甲方接收租赁物之日起至归还之日 止,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竣工之日。机械设备类租金记取期间: 调试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用之日止。 6.2 租赁期间, 每月结算一次租金, 租金结算单由甲方授权的两人共 同签字并经乙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支付当期租金的依据。 6.3 租赁期满,甲方应当归还租赁物,并通知乙方进行结算。结算后 的租金、维修费、赔偿金和违约金按约定支付。 6.4 租金支付: (1)月租金支付:双方约定乙方垫资一个月,每月 25 日办理结算手 续。满一个月甲方支付已发生的乙方租赁费总款的当月租赁费的 70%,以 后每月支付应付而未付租赁费的 70%,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完善结算手 续。 (2)期末租金支付:吊篮在离场时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总租赁费的 85%,乙方无条件退场,尾款退场后壹个月内付清。 ( 3 ) 出 租 人 ( 乙 方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资 格 :一 般 纳 税 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 4 (4)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 提供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或乙方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不一致的(结 算金额以结算单确认为准) ,应承担合同总额(含增值税)15 %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 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租金减免和优惠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强风、雷电暴雨等)致使施工现场 停工,租赁物停止使用,乙方不计收租金。施工期间遇到春节及夏收、秋 播忙季时,乙方给甲方减免租金,具体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约定每年冬 季停工减免叁个月租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8.1 甲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 应当就欠付租金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一 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未按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 数量和质量向甲方及时提供租 赁物,或者租赁物出现故障、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未能及时维修 或更换的, 每日按照该部分租赁物或设备日租金的 四倍 向甲方承担违约 责任,直至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租赁物为止。逾期超过 10 日或严重 影响甲方施工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并可从其他出租方租赁相应 物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 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 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前申 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4 甲方通知乙方收回租赁物,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租赁物的, 甲 方可代为保管租赁物, 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时市场租赁价格的两倍承担 5 保管费用,租赁物在此期间灭失、损坏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8.5 租赁物是施工机械的, 乙方必须配备专业的吊篮维修工, 维修工 必须留驻甲方工地,随时对故障机械进行维修,并按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对上述维修人员不能保证配合甲方正常施工的, 视为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 具备使用功能, 乙方应及时更换维修工, 并按照本条第 4 款的约定内容承 担违约责任。 8.6 因租赁物权属不清而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到甲方正常施工 的, 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 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授权 9.1 甲方授权下列人员行使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以下职权: (1)王宏卫(身份证号码610322197311033910 联系电话 13892171582) 职权:确认租赁物数量、验收租赁物质量、发出各类通知,接收乙方 提交的发票、副署确认结算单据; ( 2 ) 孙强 ( 身 份 证 号 码 610124198807070058 联 系 电 话 13759937392)职权:签署确认结算单据,处理索赔事宜等。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 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行使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 1 ) 郝 宝 虎 ( 身 份 证 号 码132924197210113218 联 系 电 话 152092831391) 上列人员代表乙方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发料 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 事宜等。 6 第十条送达 10.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 由其签收。 10.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 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 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 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 30 号陕西计量校准检测公司家属 院西侧门面房; 邮编: 710000 收 件 人: 郝宝虎 收件人电话:15209283139 。 10.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 负。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 双方约定 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 应签订书面协议, 并加盖双方印章, 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13.1 机械租赁,乙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熟练操作工 2 名,乙方配 7 备的操作工应听从甲方的指挥, 服从甲方因施工需要做出的加班安排。 机 械使用过程中的燃油费由乙方承担, 工地现场使用电力的机械由甲 方承担电费。 13.2 租赁物是施工机械的,安装、调试、拆卸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 关责任; 使用过程中因租赁物原因或乙方配备的操作手原因, 造成租赁物、 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设备和其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 指挥原因或甲方配备的操作手原因,造成租赁物、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设 备和第三方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3.3 租赁期限未满,甲方对租赁物使用完毕,需提前归还部分或全 部租赁物的,可以提前 3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无条件接收。 13.4/。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壹份,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西安咸宁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3700025509200042689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8 合同附件: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验, 其中经查验无误并加盖乙方印章的复印件由甲方留存备查。 (1)乙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业确认证书、设备产权证书、设备操作司机上岗证书等; (2)设备制造厂家的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陕西省特种行业推荐证书等; (3)若乙方不具有拆、安装资质,还应提供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确认证书、拆、安装 人员上岗证及与安装单位签订本设备拆、安装三方协议书等。 2、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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