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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声明及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公司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 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923.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股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宇中、刘翔雄、赵泽明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宇中、刘翔雄、赵泽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中小基金、双禺投资承诺、中小基金、双禺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彩英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彩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权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 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曹宇中、 刘翔雄、 赵泽明 (以下简称 “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股股东”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 做除权、除息处理)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 做除权、除息处理) 。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8 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 (2)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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