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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免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打开微信“+” 添加朋友 公众号 搜索“深圳福田国税” 关注,福田国税,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福田国税,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福田国税,政 策 解 读,福田国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2013】52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税网站可下载49号公告,免税对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区别于不征税收入,(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 【2013】 106号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免税项目,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服务地点在境外) 向境外提供的特定业务(服务对象在境外) 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 其他业务,【2014】49号公告第二条 列举十大项目,梳理,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包含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税项目,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服务地点在境外) 向境外提供的特定业务(服务对象在境外) 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 其他业务,【2014】49号公告第二条 列举十大项目,梳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特定业务,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财税【2013】10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几种标的物在境内的除外,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 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特殊规定,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鉴证服务 (财税【2013】106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 (财税【2013】106号),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鉴证咨询案例,举例,2、深圳的A会计师事务所为香港的B公司提供纳税筹划服务,免税,1、深圳的A律师事务所为香港的B公司 提供法律鉴证服务,免税,3、深圳的A评估机构为香港的B公司拥有的在深圳的房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标的物在境内,不免税,免税项目,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服务地点在境外) 向境外提供的特定业务(服务对象在境外) 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 其他业务,【2014】49号公告第二条 列举十大项目,梳理,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往返港澳台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有哪些资质? 【2014】49号公告 第二条 第七款 第八款,水路运输,陆路运输,航空运输,返回,国际运输资质,陆路至港、澳,水路至台湾,水路至港、澳,返回,港澳台运输资质,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航空港澳台,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国际运输相关政策 (财税【2013】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运出去)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运进来)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在外运),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取得相关国际运输方式规定的运输资质。,港澳台运输相关政策 (财税【2013】106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取得相关港澳台运输方式规定的运输资质。,免税项目,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服务地点在境外) 向境外提供的特定业务(服务对象在境外) 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 其他业务,【2014】49号公告第二条 列举十大项目,梳理,其他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案例,举例,1、深圳的A公司从水路运输一批货物到国外,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免税,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深圳的A公司从水路运输一批货物到国外,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财税【2013】106号),注意事项,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视为境外,不适用免税 2.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事项,4.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必须单独核算 5.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备 案 流 程,福田国税,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证明材料,其他资料,跨境服务合同,证明材料,第四条 必须与服务 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 书面合同。否则,不 予免征增值税。,为了证明跨境服务 的第一个前提条件,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跨境服务合同,服务地点在境外 的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服务接受方机构 所在地在境外的 证明材料,实际发生相关 业务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第二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 第(六)项、以 及第(十)项第 2目跨境服务,向境外单位 提供跨境服务,第二条规定的国 际或者港澳台运 输服务,服务地点在境外 的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实际发生相关 业务的证明材料,服务接受方机构 所在地在境外的 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备案表,合同,证明材料,其他材料,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 供原件的,可只 提供复印件,注 明“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字样, 并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 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其他材料,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征管要求: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免税申报的,补备案 已交税的,备案后可申请退抵税,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常 见 问 题,1.Email可以是跨境服务的合同形式吗?,国税总局【2014】4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2.免税收入开具什么发票?,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时,能由境内第三方支付款项吗?,国税总局【2014】49号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4.财务上是否要求分开核算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开核算?,国税总局【2014】49号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收入所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跨境服务合同为外文的怎么办?,国税总局【2014】49号第七条,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6.52号公告执行期间我公司已经来备过案了,还要备案吗?,7.注意区分非居民业务和49号公告所指的跨境服务免税。,福田国税,打开微信 添加朋友 公众号 搜索“深圳福田国税” 关注,福田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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