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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 安徽,主要内容,上市规则修订 修订背景 修订思路 主要修订内容,上市规则执行 主要理念 重要概念及审核要点 应关注事项 常见问题,第一部分 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背景、思路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层次:,第一层次,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独立董事条例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交易规则 上市协议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 业务指引、办法、细则 内控指引、社会责任指引 公平披露指引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指引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指引 异常波动披露指引 证券投资 传闻与澄清 重大合同 重大会计政策、估计变更 股份变动业务指引 募资使用管理办法 等, 业务备忘录 股改业务 会计业务 股东大会、独董备案、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等, 办理指南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股东减持、增持规定等,股票上市规则(98年1月1日施行、历经6次修订) 架构:共19章、3个附件 信息披露原则性要求 信息披露总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第2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7章)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管理(第3章)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条件及程序(第5章)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第6章) 临时公告具体披露要求(第811章) 停、复牌规定(第12章) 特别处理、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情形及处理程序(第1314章) 申请复核的机构、程序及相关要求(第15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16章) 监管措施及违规处分(第17章) 附: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本次修订主要背景,本次修订主要背景,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新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背景(续),吸收本所出台的系列规定 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考虑新交易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等)的推出 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1-20,-9-,-9-,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2,3,自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5月修订)颁发施行以来,证券市场无论是基础制度、市场格局、规模均发生巨大变化,监管形势日趋严峻,要求我们的监管规则必须为之及时更新,使监管贴近市场。,监管范畴的调整,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4,规则架构的完备,5,监管手段及措施的完备,市场进退机制的完善,6,其他修订,一、监管范畴的调整,监管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称“本所其他规定”) 监管对象 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 将其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监管范畴 强调其核查、验证程序,要求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明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 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的披露义务 管理人监督模式下的配合披露义务 明确对收购人的监管,监管范畴的调整(续),强化对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强调自身披露义务的及时、公平 规范交易行为 第1.4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1.5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适用范围 为海外公司上市预留空间,二、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 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具体诠释 及时 2.7条: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18.1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后续披露:后续进展及变更是否需要披露,或是否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6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每30天公告一次。,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首次披露要求最先触时点(2个交易日内) 7.3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出现以下情形该如何处理? 筹划中的事项 ? 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 媒体报道?,及时性,未达到前述3个时点 是否有披露义务 ?,及时性(续),筹划中的事项是否构成披露义务?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7.3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该事件难以保密;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准确性 准确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媒体报道是否产生披露义务?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3.2.2 关于董秘的职责: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实施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11.5.4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 公平2.8、2.9、2.14、8.2.7 2.8条 :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谓选择性信息披露: 选择披露对象 选择披露内容 选择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 公平 遏制选择性信息透露 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知情人通过接受调研采访、发表博客、论坛发言等方式泄漏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材料、传递信息时须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确保境内外信息披露一致性 要求A+H等两地上市公司须同步报送材料、披露内容一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应当遵守。,二、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改革停牌理念,改革停牌理念 以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及时性为原则,不以公告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与否的依据 取消例行停牌 取消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的例行停牌 保留股价异动公告停牌一小时(交易日公告时)() 保留股东大会开会至披露前停牌(大会决议公告不停牌) 突出警示性停牌 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等异常警示性停牌 公司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等,可主动申请停牌,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改革停牌理念 (续),为盘中停牌和实时披露预留空间 考虑增加盘中停牌,适时推出实时披露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本所可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停牌 遏制长期停牌,要求每周披露进展情况 长期停牌须每5个交易日披露停牌原因及进展情况 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将被停牌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1个月内可提出解决方案() 被受理破产将被停牌 *ST满20个交易日后停牌,二、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关联关系情况报备(10.1.7) 董事、监事及高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须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3年内可简化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超过3年以上,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议及公告披露 关联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事前申请豁免(10.2.14),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续),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同一关联人:同一控制关系下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相关而非同类! 现10.2.10条: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原10.2.10条: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案例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三、监管手段及措施的完善:加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自身披露义务 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禁止滥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强调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披露义务 重视承诺履行、加强诚信监管 强调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义务履行,加强诚信监管 加强交易行为规范 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违法收益的上缴与及时披露,三、监管手段及措施的完善: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监管,明确公司董监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强化其法律风险意识 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声明与承诺书 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各自职责 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会: 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及时审议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时编制、提交 董事、高管人员: 及时依法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 及时依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监管手段及措施的完善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监管(续),规范个人股票交易行为 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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