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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2016年6月,学习问责办法,规范财务管理 学习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内容提要,1)办法颁布的时间 2)办法制定的背景 3) 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4) 行政问责情形 5) 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 6) 行政问责程序,一、办法颁布的时间,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2月25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6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二、办法制定的背景,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要求必须将行政问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二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地方在适用时往往存在把握不准、界定不清的问题;,三是在具体工作中,哪些情形应当予以行政问责,采用何种方式问责,遵循什么程序问责,相关部门在行政问责中的具体职责等都需要有明确、规范的法律界定。因此,制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三、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法将行政问责适用范围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问责工作,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行政问责工作。,四、行政问责情形。,办法将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界定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以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规定为行政问责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26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要被行政问责。 不作为有9种情形: (一)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六)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职责的;,(七)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八)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上、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 (九)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乱作为有11种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四)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 (六)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的;,(八)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九)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慢作为有6种情形: (一)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二)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三)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四)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整体、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的; (六)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有4种情形将要被行政问责: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重或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实施的; (二)经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情况不抓不管,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对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移送的; (四)其他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的。,五、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党内有关规定,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具体在适用时,一是规定了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即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二是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规定了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据;三是规定了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处理、从重处理的情形。,六、行政问责程序。 完善的程序设置是行政问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问责程序作出规范:一是对具体实施行政问责的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界定,明确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监察机关(机构)、任免机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对启动行政问责的问题线索作出规定,包括上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控告、检举和公共媒体披露的问题等;,三是对行政问责各阶段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调查阶段应当听取被调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过程中遇到规定情形应当予以回避,作出问责决定应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送达受问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处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公开;四是规定了行政问责的纠错机制,即对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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