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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的规定。(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判断标准: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A:纯粹的单务合同,赠与,租赁合同 B:附负担的单务合同,一方付主给付义务,另一方负附属义务,且附属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3.区分意义: 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B:风险分担是否不同,在双务合同中,若不可抗力使双方义务不能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免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对方应当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单务合同中风险则一律由债务人承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 3.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但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4.区分意义:主体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撤销权的行使上,无偿的转让,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有偿的低价转让需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才能行使撤销权。在保管物的保管上,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晒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诺诚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出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在诺诚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完成的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是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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