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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证券法规罚款总结大全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5%15% 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5 万50 万元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时交付 出资额 5%15%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5%15% 公司另立账簿 5 万元50 万元 直接负责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3 万30 万元 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20 万元以下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依 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 万元10 万元 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会计资料虚假记载或者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5%10% 1 万元10 万元 清算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1 倍5 倍 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1 倍5 倍 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 告 1 倍5 倍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 司) 10 万元以下 公司未依法变更登记 1 万元10 万元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5 万元20 万元 二、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公司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1%5% 3 万元30 万元 发行人不符合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 尚未发行:30 万元60 万元; 已经发行:1%5%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销买卖未经核准擅自 公开发行的证券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者不足 30 万元: 30 万元60 万元 证券公司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 30 万元60 万元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述、 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1 倍5 倍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误导、遗漏 30 万元60 万元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报告,或者报告有虚假、 误导、遗漏 30 万元60 万元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所募集资金用 途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使募集资金改变用途 30 万元60 万元 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内 幕 信 息 知情人 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共开前,买卖该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不足 3 万元:3 万 元6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人 操纵证券市场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不足 30 万元:30 万元300 万元 10 万元60 万元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 3 万元30 万元 扰乱市场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不足 3 万元:3 万 元20 万元 证券市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 万元2 万元 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 户买卖证券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者不足 3 万元:3 万元30 万元 3 万元10 万元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收购的公告、发出 收购要约 10 万元3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收购 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0 万元6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五、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1)聘请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 10 万元30 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协会的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处 3 万元10 万元。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 或者不足 30 万元,处 30 万元60 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4)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 以外的事项,处 1 万元10 万元。 (5)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 为客户买卖证券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或者不足 10 万元,处 10 万元60 万元;直 接负责人处 3 万元30 万元。 (6)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 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处 5 万元20 万元;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 元。 (7)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 没有或者不足 10 万元,处 10 万元30 万元。 (8)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 (9)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或者不足 10 万元,处 10 万元60 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10)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处 10 万元30 万元;直接负责人处 5 万元以 下。 (1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 或者不足 30 万元,处 30 万元60 万元;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12)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处 30 万元60 万元;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13)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 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处 3 万元30 万元;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下。 (14)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处 10 万元30 万元; 直接负 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15)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处业务收 入 1 倍5 倍;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10 万元。 (16)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 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处 3 万元30 万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 料处 30 万元60 万元。 (17)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违法所得 1 倍 5 倍;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处 1 倍5 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或者不足 10 万元,处 10 万元 30 万元。 (18)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审请予以审核同意, 处业务收入1倍5倍。 直接负责人处 3 万元30 万元。 六、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 将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 5 万元5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基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违法所得 1 倍5 倍罚款; 没有或者不足 100 万元, 10 万元10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擅自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违法所得 1 倍5 倍罚款; 没有或者不足 50 万元: 5 万元50 万元 3 万元10 万元 基金公司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所募资金金额 1%5% 5 万元50 万元 基金公司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 管理人未备案 10 万元30 万元 3 万元10 万元 基金公司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 违法所得:1 倍5 倍; 没有或者不足 100 万元: 10 万元100 万元 3 万元30 万元 基金公司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 务业务 违法所得 1 倍5 倍; 没有或者不足 30 万元: 30 万元以下 3 万元10 万元 七、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期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1 倍3 倍;没有或者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30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 1 万元5 万元: 1.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3.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 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6.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7.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8.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9.交易软件、 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管理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10.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11.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1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1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14.进行混码交易; 15.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16.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处 10 万元50 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 1 万元 10 万元: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享风险; 考试改变命运,帮考助您成功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 7.挪用客户保证金;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 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八、期货交易所 处罚结果 具体事项 期货交易所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有 或不足 10 万元 的,处 10 万元 50 万元 1.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 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3.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 务; 4.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 5.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6.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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