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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育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提升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水平,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第二条 项目类别及资助金额校级教改项目分A类、B类、C类,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其中,A类项目资助经费为3万元,B类1万元,C类0.5万元。第三条 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应为本分院在职在编教职人员,具备一定的教学、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教学与管理实践经验。2、符合申报对象要求的教职工,同一年度在符合各类校级(科研课题、教改课题或其他课题)课题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自主选择申报各类课题,但只允许立项其中一项。3、与各级各类已立项教改课题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凡主持校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A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省高校专业带头人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入选者“绍兴市拔尖人才”入选者省级及以上专业负责人B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学校专业负责人学校量大面广课程负责人C类项目申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专任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第四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实践性。第五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研究方向1. 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研究;2. 教风、学风建设及学生管理探讨;3.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专业建设、办学特色的改革与实践;4. 教学内容改革;5. 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改革与实践;6. 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训、实验、实习改革与建设等);7. 实习就业探讨;8. 其它相关教育教学研究。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并由其发布相关立项通知及指南。 第七条 本分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自愿申报,并填写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第八条 评审过程1. A类项目(1)A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指南”范围内,但不能直接运用项目指南作为标题。(2)A类项目必须坚持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重在改革与实践。要求选题思路清楚、目标明确,符合学校当前的改革发展趋势,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站在学校层面来思考问题,解决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瓶颈问题,有利于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进度合理,成果具体明确、体现学生受益、注重实际效果。(3)由学校组织以校外专家匿名评审的方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据本年度可立项数的120%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立项课题。2. B类项目(1)B类项目以解决各教学单位、各专业发展实际问题为主要内容,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校企合作、课程教学改革、专业教学质量等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2)由学校组织专家以现场汇报、答辩、打分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确定立项项目。3. C类项目(1) C类项目对于专任教师分课堂教学改革与课程考核改革两类。一是突出授课模式改革。探索各种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鼓励各种模式的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独立思考,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钻研问题、探究创新的兴趣和能力。二是突出课程评价方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关注学生平时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关注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由分院按照教务处下放的立项限制数自行组织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教改立项审批原则(一)突出重点。在立项审批中,应突出重点,尤其是对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实践性强、共性突出、便于其他院(系)参考、借鉴的项目;水平高、特色鲜明、影响较大,且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立意新颖、目标明确,对学校或专业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均应优先考虑。 (二)在一次性审批教改项目中,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不得多于两项。(三)凡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教改项目,不得重复在学校立项,但纳入学校教改项目统一管理。(四)未按计划完成教改项目者,暂不受理其新的教改项目的申请。(五)研究团队力量薄弱,对学校教育教学指导作用不强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第十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以立项的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分院自拟项目、自筹资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向分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进程和内容,否则教务处有权中止其研究,并收回相应经费并责成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或需离校半年以上时,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原课题组推荐,经学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可确定更换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 如因故不能按原定研究方向或原计划完成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分院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经教务处组织审查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其延期或中止。凡延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暂停新项目的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学校将收回其剩余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返还已支出经费,并中止该项目。学校两年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研究人员的立项申请。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存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成果,于结题时经学院办公室向教务处移交。其中,C类项目的资料、成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存档,教务处进行不定期抽、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及义务协助教务处及分院主管领导对项目的实施做好宏观管理。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主要经费由学校根据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划拨下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吸引校外的资金流入,接受各方的捐助,搞活、用好有限的经费。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将严格按照我校有关的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规定。第十八条 项目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拨款到立项人个人财务专项户头上,实行专款专用;或“一次审定,多次拨款,凭证报销”的方式。 第六章 课题管理与结题要求第十九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教改项目,从批准立项起,应在一年的建设期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最长可延长结题期限一年。第二十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对本单位各立项项目进行期中、期末不定期抽查,由被抽查项目的负责人做好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成果总结汇报,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的过程汇报进行审核与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检查材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以配合学校教学处的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一条 结题要求1、A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书的相关要求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组研究任务完成后,须向教务处提出成果鉴定验收的申请,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未通过者,应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完善。两次验收不合格者,撤销该项目。2、B类项目、C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书的相关要求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组研究任务完成后,须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成果鉴定验收的申请,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鉴定验收。项目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软件、实验报告、工作方案、操作方案、实施制度、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其中,研究报告为必备成果,而B类项目则至少需要论文1篇或者实物性成果1项。未通过者,应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鉴定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完善。两次验收不合格者,撤销该项目。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办理相关结题事宜,并上报教务处。第七章 成果鉴定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教改项目可以申请成果鉴定。学院在对项目的水平进行综合考查后,上报教务处并组织专家进行院级成果的鉴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用适当方式,对教改成果组织交流。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通过的校级及以上教改立项的项目方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凡未经实践检验的理论研究项目须经两年实践后,方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情况好、效益显著、学术水平较高且取得优秀成效的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组,在下一批申请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优先考虑推荐其项目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综合评审立项。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试行。以往有关教改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试行办法不符或者相违背之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责成教务处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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