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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拷问中国社会法律能否“扶”起道德?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解释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是,北京作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规定。不过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看来,“这个立法有较大的缺陷,就是太过抽象、模糊。”他说,该草案规定所提及的“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这一定义就很模糊,这个技能是指什么,如何界定,没有说清楚。田文昌分析,如果“扶不扶”只指的是救助者和被救者的关系,那涉及不到救助者有没有技能,只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去扶。规定中所说到的有医疗急救专业技能,或许是针对心脏病人等某类被救助者,由于病发时,需要专业治疗,不允许随便移位。但紧急情况下,谁又知道被救助者为何倒下呢?因此,该规定如此限定,不太好划分清楚。“如果仅限定有急救技能的人才能采取救助,限定的划分不清楚,那么就容易产生另一种副作用,就是没有急救技能的人,或自认为没有急救技能的人都可能见死不救,从而限制了这群人开展救助。”田文昌说。田文昌律师建议,该规定要更细化些,更明确点,避免歧义。“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田文昌说,法律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规定得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个人被他人救助、被他人侵害,发生了事实以后,被救助方若提出救助方是侵害者,被救助方要提供举证责任。之前,我们处理这类事件时倒置了,需要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样很荒唐。田文昌强调,“彭宇案”等几个“扶不扶”事件,按照无根据的所谓“经验法则”来判定,从而颠倒了“举证责任”。“此类扶不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解决,就要先从举证责任入手。举证责任要由被救助人担负,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而被救助者的责任,由社会来承担,而这类承担采取社会救助的方式。当前,我们社会救助不够发达完善,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建议今后我们一方面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方面要分清举证责任。”田文昌说。田文昌也提醒,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当有效避免冤枉救助者的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救者确实实施讹诈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对被救助者采取强制措施。“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扶不扶问题,有其局限性,但更有其意义。”王锡锌表示,立法一方面有宣示引导的功能,表明这是种主流认可的态度。对“扶不扶”的立法,即阐明国家及社会认同并鼓励“扶”这种行为,对社会总体而言,有积极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可以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有的人不是不扶,是不敢扶,并不是社会缺少美德,而是担心被讹诈,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做好事人的担忧。同时,也可以通过立法,设立道德基金,鼓励大家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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