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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大第54号公告)(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一)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三、业务办理(一)自行招标备案。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招标项目备案登记。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并报送下列材料:(1)附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3)具备工程招标条件的相应资料;(4)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除需前款(1)(2)(3)(5)的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拟定的投标邀请书。(2)招标人经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3)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的,由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2、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2)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3)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清欠证明。(4)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清欠证明。(5)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6)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2、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网(http:/www.sdzb.gov.cn/)(五)投标报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限和地点,接受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六)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七)招标文件备案。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八)发售招标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九)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应于开标前一天或当日持授权委托书在工程交易中心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十)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十一)评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十二)定标。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一般不超过90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十三)中标公示。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五)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全部文本;中标通知书;招标资料汇编。2、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登记表;合同全部文本。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责任追究制度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招标投标责任追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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