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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本地就医而死亡的。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统计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县妇幼保健院。6.卫生院要把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7、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后,住院医生要立即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所属区级妇幼保健院,同时提供5岁以下儿童住院死亡的病历等材料。8、县级妇幼保健人员负责对其分管区域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写出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报告,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决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保健机构于20日前上报市级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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