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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之美与自为之美的区别与联系“自在之美”和“自为之美”两种观点,是由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的。前者是毕达哥拉斯学派代表的美的看法,即“美是事物本身的美”后者则是苏格拉底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事物适合使用者即美”。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即“事物本身的美和一个事物适宜于其他事物的美”: 古希腊先哲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万事万物常常被人发现它的完美。斗转星移,月明星稀,自然构成如同数字一样,是如此契合规律,符合比例。和谐是美,自然和人都是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然而代雅典城里的智者苏格拉底的观点即是“实用决定一切”事物美否,关键看它能否给使用主体带来效用以及带来多大效用。并且同一件事物也可以同时即是善的又是恶的,例如对饥饿的人是好的,对发烧的人却是坏的。因为任何一个东西如果它能很好的实现它共用的方面,它就同时是善并且美的,否则他就同时是恶的又是丑的。美一定有规则,那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在之美,但美也要合乎人的审美标准合满意度,那就是实践意义上的自为之美。前者是事物本身的美,是自在之美;后者是事物适合使用者的美,是自为之美。自为之美总是包含着效用的因素,而自在之美就没有这些因素;自在之美是绝对的,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单一实体,它接受认识但不为其改变。自为之美是相对的,以人的主观意识所转变,因为同一个事物可能符合这一种效用。自在之美”是一种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审美对象,它以一种虚幻的形式存在审美客体体内存在的只是美的“潜能”,该种“潜能”尚未得以弘扬和充分的表露;“自为之美”即为人所认识的美,是一种明朗、客观存在的现实形式,是美的“潜能”同人自身被激活的潜在的审美意识和机能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的一种实在美,它是人类客观的实践活动的产物。“自在之美”居前,是产生“自为之美”的物质基础;而后者则是前者的进一步升华,是“美”这种物质的最终代表。“自在之美”到“自为之美”的转化,即是美的生成。从“自在之美”成功升华至“自在之美”,需要审美主体的客观实践。主客体在实践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和促进,化自然界无数“自在之美”为“自为之美”,物尽其能、人尽其力,未来自然界所有的“自在之美”都有可能在审美主体的不断实践过程当中升华为“自为之美”。因而未来的世界是丰富多彩的,靠双手的实践,我们身心就能受到为我们认识的“自为之美”的熏陶。你我对同一审美客体得到的“自为之美”必然有所差异甚至是大相径庭,所以“自在之美”的挖掘过程一旦成功所带来的乘数效应和正外部性是十分巨大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十分有必要为同时代和后代的人们不断实践,化“自在之美”为“自为之美”并与之分享,世界美也就因之而得以极大完善和丰富,波及自身,我们也是受益匪浅的。备注:本文的出处有百度知道、美学 、苏格拉底如是说、课堂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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