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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座,讲授人:唐 俊,讲授内容,一、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条)。,民事法律关系,公民 主体 法人 物权 其它组织 债权 民事 财产权 知识产权 法律 内容 权利 继承权 关系 义务 人身权 人身权 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特点如下: (1)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2)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4)功能上的补充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案例,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被告林学华、李云亭、孙启道、刘志忠、王育荣等五人腾房一案。林学华等五人原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团职干部,每人居住该部队所有坐落天津市河西区东风里干休所住房三间。年月,林学华等五人先后退休,年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转为离休。年月,根据规定五被告的人事、工资关系等正式移交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管理。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根据规定,为五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安置了与原职级标准相同的住房。五被告以该处住房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搬迁。原告经与河西区民政局、房管局研究,又对该住房结构进行了改造和修缮,五被告仍不同意搬迁。原告遂于年月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腾出军产,迁到地方安置的住房中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3、 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案例,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张某买受别墅后半年,大楼就开始建设。按照设计,该大楼建成后,张某在别墅内就不能眺望海景。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5、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或民事交易时,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取得利益要以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条件,6、 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宪法: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三条 )。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7、 禁止权利滥用或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案例: 二奶告原配案件 通奸损害赔偿案件,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的条件,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八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范围更广。,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它集中体现在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 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 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事部分民事活动。,4、 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的分类:,(1)依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 (2)依据监护的对象不同,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 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右列亲属的,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 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的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的终止,(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 监护人辞去监护,(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1)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 (2)住所: 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的.基本的和固定的场所。 * 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5、自然人的户籍、住所,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宣告死亡,公民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意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案例,张某之父1985年下落不明至今,其母尚在。2009年4月,因其母签领张父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未分配给张某,张某备注申请宣告张父死亡。,(二) 法人,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5、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其他,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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