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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的概述,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张立成,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的特征,(一)国家意志性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法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原始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那时,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是风俗习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阶级,产生了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就制定了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没有了,国家消亡了,法律也就随之消亡。,(二)规范性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可为模式,即人们可以怎样行为。 2.勿为模式,即人们不得怎样行为。 3.应为模式,即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三)国家强制性 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军队、警察、法庭等)来保证实施,强迫人们去遵守。不管人们主观意志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普遍性 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三、法的作用,(一)政治作用 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社会作用 包括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与社会生产,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与商品交换秩序、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条件等。,(三)规范作用 规范人的行为,把人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 (四)教育作用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从正反两方面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四、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 法,一、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五、什么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六、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三、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而言,这部分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等。,对重要性较为一般的友谊、恋爱、邻里、师生等社会关系,采取道德规范予以保护。,对比较重要的婚姻关系、经济秩序等,采用经济法、行政法或民法规范予以保护,其中可能遭到严重侵害的,则由刑法予以保护。,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第一,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人或物,人和物是可感知的;而犯罪客体则是抽象的,如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人,而犯罪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权。,第二,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如偷越边境罪的犯罪客体是边境管理制度,但这一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对象。,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侵害一定的犯罪客体,但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如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但犯罪对象(如电视机、汽车、金钱等)一般不会受到侵害。,(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主体,任何一个公民或者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犯罪主体。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案例:,尤某某,男,13岁,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寒假期间,尤某某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王某某(女,10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对王某某进行猥亵,王某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王某某怕事情败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在王某身上连刺20余刀,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破案后,尤某某对公安人员称:“我懂得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公民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以一定的年龄为前提,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由于生理上、心理上的特殊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弱。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男,21岁。一天,何某因与其父赌气,于当晚12时左右到一家饭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何某饮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喝了,并让服务员李某、徐某护送何某回家。李、徐二人用自行车把何送到家门口,等候何家的人出来作个交代。此时,何某进屋拿出一把菜刀,向李某的头部猛砍一刀,徐某见状逃离,何持刀追赶未追上。何的父亲和弟弟赶到现场,见李某被砍倒在地,即将李某送到医院抢救,李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案例,为灭口又毒死情人,毒妇害死公爹骗保险金,现年36岁的千菊平是河南修武县常庄村人。2000年1月,千菊平以其丈夫常某的名义给其公爹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骗取保险金,同年8月23日晚饭时,千菊平借伺候公爹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放入公爹的碗中,致使其公爹当场中毒死亡。后千菊平通过关系骗取保险金33256元。之后,千菊平无意中将此事告知了与其关系暧昧的本村农民常某某,而常某某便以此要挟千菊平,向千索要钱财。为杀人灭口,2002年7月6日晚,千菊平将常某某邀请到自己家中,乘机向常某某酒中放入“毒鼠强”,致使常某某中毒身亡。千菊平将常某某的尸体掩埋于自家院内后于次日外逃。当月17日,千菊平被焦作市警方在江苏省丰县抓获。,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案例,被告人胡某某,农民,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两人预谋毒害胡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屋里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几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她出去办事,吃饭别管他。,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的儿子(8岁)从外面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即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案例,孩子误食“毒鼠强” 好心老板被判刑,丁从全系安徽泾县丁家桥镇李元村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在自己厂里做工的张某夫妇6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无人照料,就把孩子接到厂里来玩耍,还让孩子在自己的宿舍里看电视,却不料孩子误食了拌有“毒鼠强”的糕点残渣,中毒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从全使用剧毒鼠药灭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当预见可能导致他人误食中毒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元,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丁从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被告人徐某、王某均为农民。某年汛期,所在大队租用一条农用船,由徐某使用,每天摆渡村民过河挑土保堤。一天,防汛收工时,百余人向船跑来,争先恐后上船,徐制止,众人不听,王某帮助扶助船头,结果上来30余人。当船离岸时,又跳上七、八个人,小船顿时下沉。岸上人看到危险,呼喊不能开船。但徐、王认为水面不宽(约30米),一杆子就可以撑过河,不致发生危险,没有采取紧急措施。王扶助船身,徐拔篙撑船,几次都未撑到对岸,使船在离岸10米处沉没,随后船底朝天,船上41人全部落水,经众人抢救,仍淹死26人。,结论:,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七、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目的的要求,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为了维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起因的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推测的。行为人将事实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但是由过失而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时间的要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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