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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 债的分类,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含义: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 (二)债务,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首先,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上有不同的看法。 其次,在债的客体为何上有不同的见解。,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二、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六、其他原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第四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 狭义的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移转一定的财产权利给债权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的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 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部毁损。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2)多装的一台电脑如何定性? (3)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可以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伙。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甲、乙、丙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失误造成的损失,甲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责任,甲无权以丙的过失作为抗辩。 (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B公司遭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3)35台电脑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电脑由B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35台电脑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门提货,因此货物在B公司装运完毕就应视为交付完毕,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时起就转移至A公司,因此对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情况,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得利人返还不当之利,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这一台电脑,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A公司不存在恶意,因此A公司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该台电,脑已经因事故灭失,因此A公司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该台电脑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害履行。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 (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通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 69条)。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合同法第69条),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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