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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滩镇初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料稿(教育法律法规)培训人:杨 树参培人:全体教师第一学时 一、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的有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二、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6、教育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奖励作用。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二学时一、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1、 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律;教育规章;国际教育条例、协议。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12、9部教育法颁布7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2、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5、日本:明治维新。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教育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第三学时一、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2、教育政策的特点:政策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移定性。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二、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2、简述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地;教育法律的公布。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10、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救济。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2、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13、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14、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15、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16、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17、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18、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第四学时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5、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7、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8、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相关链接:二、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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