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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学位198812 号) (以下暂称“暂行规定”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199111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上述毕业生,可在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或就近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二、学位申请条件和时限21.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 、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2.需参加并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 )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院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还应参加并通过有关受理院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得代替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3.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受理学校审核通过后,必须在申请者毕业后一年以内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 )提交学位信息备案审核(学位年报) ,逾期申请学位或提交备案信息的,均不予受理。对于毕业生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三、学位外语考试1.考试组织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外语考试相应政策制定、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确定等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负责考生报名、试卷命题、考3试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公布等考务工作。考试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及收费标准执行。2.考试对象(1)省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报考时未毕业)本科生。已毕业的成人本科生及自考生不得参加此项考试。(2)省外高校在我省的成人高校函授站的本科生,经省外高校所在省(市)学位管理部门具文委托并经我省学位办同意的学生。(3)我省高校在省外所设函授站的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也可由高校申请,经省学位办同意并具文函授站所在省(市)学位管理部门参加当地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我省予以认可。我省的学位外语考试不在省外设置考点。(4)外语类专业考生须选择参加第二外国语进行考试。3.考试大纲由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外语水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借鉴或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份适时制定、修改并发布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纲 ,其中4涉及英、日、俄、法、德五个语种。4.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一次,报名时间为 12 月份进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3 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的 14:30-16:30 进行。5.试卷结构试卷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其中,客观题部分卷面分值为 60 分,主观题部分卷面分值为 40 分,总分为 100分。6.成绩公布考试成绩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lzk.hl.cn/予以公布。7.合格分数线确定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绩的分布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合格分数线,并在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布。8.合格证书查询与打印省学位办根据确定的合格分数线,在省学位办网站http:/www.hlje.net/xwb/公布并提供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的查询与打印。四、学位授予程序51.被申请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等档案材料和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2.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3.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对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审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五、学位证书发放及信息管理1.审定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受理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证书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钢印)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手写体蓝印) ,日期为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时间。2.学位获得者信息实行年度审核和注册备案制度,省学位办负责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学位获得者信息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核,信息审核有问题的将打回高校予以确认和处理,审核通6过的学位授予信息将通过学位年报系统报送国家予以注册备案。3.若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消已获得的学位资格并报省学位办备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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