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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115) 1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2008年)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与合伙企业解散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4个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被除名,谈不上合伙企业的解散);(2)选项C: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已经满30天(30天)就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已有2个月,肯定应当解散(如果选项C改为已有20天低于法定人数,则不能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https:/www.wenku1.net/news/6DE41DFEEBFEE4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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