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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对中标项目是否可以转让,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https:/www.wenku1.net/news/E3BA79AB15F22A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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