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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2016年“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既是利益调整期,也是矛盾突出期,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让 生活在困境中的人群得到及时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构筑基本 民生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 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二、基本原则(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二)政府主导、民政统筹、部门联动;(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三、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途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切实保障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 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困难问题,同时通过“救急难”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从而编实织密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四、建立“救急难”发现工作机制(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城乡社区(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社区)干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 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办,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充分发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县民政部门开通全县“45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渠道。(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民政部门依托社会救助大厅和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救急难” “一门受理”的社会救助窗口,落实专职人员,通过xx县社会救助(“救急难”)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分办、转办程序,及时接收办理群众遭遇的急难事 项。受理窗口要切实明确部门职责、办理时限,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项及时进行受理、转办。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确保困难 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县民政部门 与县卫生、计生、教科体、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开通xx县社会救助(“救急 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及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四)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责任制”和“转办”工作制度。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急难申请人送到急难受理窗口。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五)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县民政局为“救急难”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单 位按职责承担“救急难”责任。乡镇、街道办要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明晰。对因工作重视不 够、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 纪追究责任。五、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三)受灾人员救助。县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若自 然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 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四)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 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 和学习。(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 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 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九)社会力量参与。一是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中的巨大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 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对遭遇急难居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 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二是加强慈善衔接。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 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 难”合力。要动员、引导在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三是大力宣传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亲情关爱和邻里互救的良好氛围。加强和谐家庭建设,发挥亲情救助和邻里互助的力量。及时发现并报告社会救助隐患性苗头,使困难群众 的家庭亲情关爱和邻里帮助成为“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重要环节。六、规范工作程序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到应救尽救。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县社会救助大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 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进行单独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规范审核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救急难”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认真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救急难”申 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站组 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 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实行电子照片备案制度。建立证明材料照片备案制度;建立家庭情况和入户 调查照片备案制度;建立民主评议会议照片备案制度。建立近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人员低保备案制度严把审批关口。民政、教育、人社、住建是“救急难”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 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有条件的地方,县民政、教科体、人社、住建可邀 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救急难”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要利用在城市社区设置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和农村的村务 公开栏及墙体板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对县民政局(教科体、人社、住建)审批的“救急难”对象的家庭成 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公示照片备案制度,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救急难”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 度。规范发放程序。“救急难”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农村合作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资金发放程序严格依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兑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应在存折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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