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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效薪点工资实施方案 改革是一个利益的调整过程,为了不断地改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建立“以效定资,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增强职工的工资效益观念,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工资分配上的公正感和满足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岗效薪点工资制是以劳动岗位为对象,以点数为标准,以企业经济效益定点值,以职工个人贡献大小为依据,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弹性分配制度。 2、不同的劳动岗位,其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的大小及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都有较大的区别,劳动岗位在一定程度上较客观地体现了劳动者付出的多少和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劳动岗位、职务、责任是确定工资报酬的重要依据。 3、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价格是一个变量,工资不易以绝对值的形式固定化,岗位与岗位间的工资差别不是以钱表示而是用点数表示,而点值随企业每月的经济效益变化而变化,将职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实施步骤: 1、确定薪点工资构成要素,并拟定要素薪点标准,测定各要素占总要素的比例。 2、将岗位分为五类,分别进行薪点测定,即厂级、经理级、部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保障服务人员,确定各员工的平均薪点数。 3、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及岗位薪点工资调查情况,参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的合理差距,根据岗位、职务、责任分别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收入。 4、将五类岗位的薪点工资含量进行比较、调整,确定统一的工资含量。 三、岗效薪点工资结构: 岗效薪点工资围绕工资的保障、调节、激励三大职能设置,其结构分为四个工资单元。 1、基本工资单元:保障职工的最低生活所需,体现工资的保障职能。 2、工龄工资单元:体现职工的劳动积累贡献,同时也体现工资的调节职能。 3、岗点工资单元:体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单元,也是最具活力的工资单元,占总比例的65%左右,其标准用点数表示,岗点工资由各岗的点数与点值的乘积决定。4、技能工资单元:按照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进行测评确定。 四、薪点标准及规定: (一)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确定,每人每月300元。 (二)工龄工资:按本企业工龄每1年10元确定。凡九四年三月底前在册的我厂职工(实行全员合同制度前)工作年限视为本企业工龄,以后进入企业的员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外)按为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在企业每增加一个工作年度,工龄工资增加10元,在每年度1月份工资中增加。 (三)岗点工资:岗点工资的点值以每个薪点1元作为计算基数,据企业月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1)基本点:根据员工现任岗位或职务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四要素进行纵、横向综合测评,充分体现岗位差别,严格按照对岗不对人的原则确定,实现同岗同酬,易岗易薪。(2)技能点:为了体现管理及生产保障与服务岗位上那些有专业技术技能要求,并具有与所在岗位相对应的专业任职资格及技术等级的技能人员的技能差异而设置。 管理人员的技能点:以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资格证书为依据,初级职称50个点;其中(员级职称30个点);中级职称100个点;高级职称150个点。 生产保障与服务人员的技能点:鉴于此类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劳动四要素”差别较大,只对具有技能及技术等级要求的岗位设置技能点。技能等级薪点对应管理岗位上的职称薪点,其依据是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专业必须与其现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时才能增加技能薪点。对生产保障与服务岗位上的员工无本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但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按其职称的专业是否对应所在岗位确定。 职业资格证书按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分类的以岗点基本点为基数,初级工的技能薪点对应岗位的基本点,即初级工的技能点为20;中级工的技能点为30;高级工的技能点为50;技师的技能点为100;高级技师的技能点为150; (三)班长兼职薪点: 对符合我厂建班条件标准的,经部门申请办理了建班手续的班组,其班长增加100个薪点,此薪点是对生产保障与服务岗位上的班长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从事班组管理职能的报酬。 五、工资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熟练工在国家规定的见习、实习、学徒、熟练期间基本工资、工龄工资100%发放,岗点工资执行所在岗位基本点的50%,上述人员见习、实习期满后通过严格考试、考核,综合业务评定能够完全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执行所在岗位100%的岗点工资。 (二)新入厂的各类员工(除政策规定及引进的专业人才外)均实行6个月试岗期。试岗期间基本工资、工龄工资100%发放,岗点工资按在其岗位基本点的50%发放,试用期满经部门综合考核能够完全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次月执行所在岗位100%的岗点工资。 (三)员工岗位变动:每月15号前变动的本月工资按新岗执行,每月15号后变动的本月工资按原岗执行。 (四)各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 1、事假:事假期间按天扣减薪点工资,员工请事假的1-3天内部门经理批准有效,3天以上需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生效。 2、病假:员工因病休息或住院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工龄工资100%发放,岗点工资按30%发放,病假超过1个月时,不享受技能点,按岗点工资基本点的2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时,岗点工资停发。员工病假期间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伤假:工伤或因职业病休息治疗者,在停工留薪期之内的按照前12月平均工资发放,停工留薪期外岗点工资按50%发放,休假超过1个月时,不享受技能点,岗点工资按基本点的30%发放。休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岗点工资停发,工伤期间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法定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婚、丧、探、产、年休假期间,岗点工资按50%发放。休假超过1个月时,不享受技能点,岗点工资按基本点的40%发放,法定假期间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加班加点: (1)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符合我厂加班加点规定的,以岗点基本点为基础,核算发放加班工资。 法定假:基本薪点21.75天300% (2)法定假以外的节假日加班,以及平时因生产急需需要赴生产现场处理技术问题及抢修设备的或因制造部门加班而需其他部门配合的人员(在满足加班需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及时间),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对付出劳动的员工,按小时据工作性质及技术技能给予一定的补偿。此补偿不做固定单价,据企业效益状况进行阶段性调整。 (3)主管以上的人员加班(含法定假节假日加班)属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厂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每月给予一定的休假期。厂级每月3天;部级每月2天;主管级每月1天。休假期原则上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使用,如需使用必须严格条件及审核手续,使用的条件必须是本人身体、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其程序是:本人申请、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报厂长批准方可使用。 6、学习培训:经厂批准,带薪脱产学习(培训)一个月以内的薪点工资全额执行,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除岗点工资按50%发放外,其余薪点100%发放,6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岗点工资,其余薪点100%发放。对应在培训范围内,由于个人原因未经组织批准不参加培训的每次扣减当月岗点工资的20%。 7、借调:(1)被政府部门借用的或被外单位借用护理或被本厂内部借用护理的,其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岗点工资按最低岗点执行。(2)单位之间的借用,由双方按协议执行,企业各部门之间借用的,一个月内按原岗点执行。 8、旷工及其它违纪:旷工半天以上的扣减当月全部岗点工资,且按天扣减其它薪点工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每次扣减岗点工资的30%,旷工五天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9、行政处分:留厂察看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停发三个月、四个月、六个月的岗点工资与基本工资,工龄工资100%发放。 10、厂内待业、离岗培训:厂内待业人员待业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离岗培训人员在离岗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六、其它规定: 1、本薪点工资主要适用于未承包的部门及岗位。 2、本方案实施后,企业因工作需要而调整现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及工作量的,经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实,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岗位岗点。 3、各分公司负责人的月工资对应总厂相应职务负责人的月工资执行,待年底由企划管理部据各分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各分公司内部职工分配方案的制订、调整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及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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