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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汽修厂劳动合同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岗位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汽车厂从事 工作。二、合同期限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三、工作时间(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四、工资(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聘方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七、工作纪律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六)爱护聘方的财产。(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受聘人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3、受聘人死亡。(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九、违约责任(-)聘方的法律责任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聘方:(盖章) 受聘人:(签字)主要负责人/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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