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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结算成员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第六章 非正常情况处理第七章 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第八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第九章 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 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 结算服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 发、运行和管理,用以 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的大额转账系统。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 T0 日或 T1 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 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 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 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 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 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 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 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 购 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收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买方,回购首期结算的逆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正回购方。交割日:指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执行日期。回购业务的交割日包括首期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第二章 结算成员凡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人,均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成 员,参与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债券交易结算。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时,应与中央结算公司 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 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 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委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为直接结算成员,丙类成员为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应安装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簿记系统结算成员终端(简称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进行业务操作。直接结算成员的经办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和业务经办 人员。授权管理员、业务经办人员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通过考 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簿记系统注册后方可通过客户端进行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授权管理员应至少两名。对授权管理员的注册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单位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办理。 对业务经办人员 的注册和业务权限管理由授权管理员通过客户端或书面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结算成员除债券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授 权管理员及资金汇路以外的自身资料,可由其授权人员通过客户端进行修改。结算成员自愿终止其结算成员资格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注销其债券账户。注销时,结算成员债券账户中债券余额应为零,且无尚未了 结的债权债务 关系, 结清所应缴纳的各项服务费用。客户端的撤销与债券账户 的注销同时办理。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 业务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和中国人民 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债券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 中的债券结算按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办理。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四种结算方式:券款对付: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交割和款项结算并互 为约束条件的结算方式。见券付款:指收券方确定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向付券方支付款项后并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见款付券: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 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纯券过户: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 券的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的结算方式。结算成员应充分掌握上述结算方式的特点,防范相应风险。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作为付款方的结算成员其资金账户开户行应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如开户行是结算成员 自身, 结算成员应事先与中央 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 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如开户行不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即委托人)、开户行(即资金清算代理行)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应事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依据支付系统运行规则,同一开户行的两个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结算不能通过支付系统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质押式回购结算中的质押债券可以是单一券种或多个券种。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到期 结算应选择见 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回购期间用于履约 保障的债券将在提交方债券 账户中处于质押状态,并在正常到期结算时予以解押。用于买断式回 购交易的结算方式应为 券款对付、 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债券及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均须为单 一券种。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交易工具,相关结算规则另行制定。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交易结算指令(简称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 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正式委托。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进行补充确认、更正或撤销的指令。基本指令包括现券指令、质押式回购指令、买断式回购指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等。辅助指令包括直接借记确认指令、收款确认指令、付款确认指令、修改指令、撤销指令、撤销合同指令、逾期返售指令等。基本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发令方托管账号、对手方托管账号、业务类别、交易方向、结算方式、债券代码、债券面额、结算金额、交割日、 业务标识号、经办人、复核人以及保证券/金的设置等。债券面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四位小数;结算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指令在簿记系统中的执行状态包括“待复核”、 “待确认”、 “成功”、 “非法”、 “撤销”和“作废”等。结算合同是由通过簿记系统合法性检查并经结算双方确 认、所含各要素均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形成,是中央结算公司 办理债券结算的正式依据。结算合同分为基本合同和辅助合同,基本合同由基本指令生成,辅助合同由辅助指令生成。基本合同包括:现券合同、质押式回购首期合同、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买断式回购首期合同、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柜台专项结算合同等。辅助合同包括:收款确认合同、付款确认合同、直接借记确认合同、撤销指令的合同、撤销合同的合同等。结算合同在簿记系统中的履行状态包括:待履行、等券、等款、成功、失败、逾期完成、已清偿、作废、撤销等。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结算成员应保证其交易结算业务由经授权的经办人员 操作。经办人员应使用与其所办交易结算业务种类相对应的结算指令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客户端发送或确认。结算指令的发送采用经办、复核双人制, 对结算指令的确认由单人操作。结算成员结算指令的正常发送、生成和确认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结算指令由付券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收券方进行确认;(二)分销过户指令由向其他结算成员分销债券的债券承 销商向簿记系统发送,簿记系统通过合法性检查后执行,无需 对手方确认。采用下列结算方式时,应注意使用相应的辅助确认指令:(三)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结算成员双方可选择是否需付款方开户行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如不需确 认, 则交割日簿记系统直接根据 结算合同进行券款对付结算处理;如需确认,则付款方开户 行应在交割日及时对结算合同 发送直接借记确认指令, 对结算款项的借记转账进行确认。结算成员通过资金清算代理行 办理债券结算即时转账业务,只能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的方式。(四)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时,交割日收券方应在对方券足且向对方支付款项后及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五)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时,交割日付券方应在收到对方款项后及时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簿记系统对收到和经确认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实时将结算指令的执行状态向结算成员提示。簿记系统对经 确认且状态为“ 合法”的指令生成结算合同。所有结算合同中的每项要素均不可修改。回购到期合同以及在交割日已处于非“待履行”状态的结算合同不可撤销。簿记系统向结算成员实时提示结算合同的执行状态。对于回购业务,簿记系统生成首期结算合同和待生效的到期结算合同,首期结算合同执行成功后,到期结算合同生效并于到期交割日 执行。簿记系统执行“券款对付”结算合同的程序是:簿记系统确认“券款对付”结算合同有效(在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方式下,簿 记系 统应已收到付款方开户行的直接借记确认指令),并将合同中指定用于 结算的债券以“ 待付”形式锁定后,根据结算合同中结算双方的有关信息及款项支付要素生成即时转账报文发至支付系统,由支付系统据以实时办理双方资金账户之间的借、 贷转账并反馈簿记系统,簿 记 系统完成债券结算。簿记系统按照结算合同中的约定要素对每个正常合同完成 结算后,相关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可提取交割单。第六章 非正常情况处理结算成员遇客户端技术故障不能立即修复或其他问题 无法及时通过客户端以电子形式发送结算指令时,应按照债券交易 结算应急业务处理细则 的规定,以 书面传真的方式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应急指令,委托中央 结算公司代为操作。结算应急指令的接收时间为营业日的 9:00 至 16:30。如遇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结算成员需要以债券交易方式融通清算头寸时,应使用应急方式 办理结算, 结算应急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延长到 17:10。结算指令发送方可通过客户端使用修改指令直接对处 于“ 待复核”、 “待确认”和“非法”状态的结算指令进行修改。对处于“待复核” 或“ 待确认”状态的结算指令, 发送方可通 过客户端使用撤销指令进行撤销。除回购到期合同外,交割日前处于“ 待履行”状态的其他结算合同可以被撤销。回购业务的首期结算合同如果被撤销,其 对应的到期结算合同也同 时被撤销。要求撤销结算合同时,由付券方通过客户端向簿记系统发送撤销合同指令,经收券方确认后簿记系统方予以处理。在交割日日间,当买断式回购业务首期合同所指定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在一方债券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时,则该项 合同立即失败;所有辅助合同如因要素或条件未 满足,一次履行不成功则立即失败。在交割日日终,如果结算基本合同的执行条件仍不具备,如用于结算的债券可用余额或款项不足,以及簿记系统未收到相关确 认指令(如付款确认 指令)而无必要的辅助合同, 则该项合同失败。回购业务的首期合同 结算失败, 则到期合同同 时被作废。由于资金在途原因,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结算合同如果在交割日日终合同状态仍为“等款”,允许结算合同延长到交割日次一工作日继续履行,如果在交割日次一工作日日终仍未收到付券方的收款确认,则结 算合同失败。发生结算失败时,相关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可提取失败通知单。质押式回购业务到期出现失败时,如逆回购方已收到正回购方所归还款项,且到期合同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成 员双方可采用质押式回购 逾期返售业务方式处理。 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购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正回 购方进 行确认。因簿记系统出现故障致使业务处理暂时中断时,中央结算公司将启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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