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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知识 一、营改增试点时间及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共分17%、11%、6%和零税率等四档税率。其中: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率为17%;2、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3、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部分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率、销售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此次新增不动产销售的征收率为5%)三、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试点实施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1.国税机关管理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定额发票、百元版手工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或者选择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的也可以申请代开。3.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5、(26号公告)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6、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7.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9、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在地方税务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运行期间基本延续,可以按照过渡政策享受增值税优惠。(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地税审核:房产证上注明自建房、土地审批表,国税报备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房产产权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国税报备资料:赠与双方当事人或遗嘱继承受赠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房屋产权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离婚证明、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等)(二)个人转让住房(含个体工商户)。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我省适用)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3、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589号)规定:购买房屋的时间:(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3)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4、衔接:(26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文化体育服务;(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三)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四)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五)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七)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七、销售额可按差额计税的项目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二手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二手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二手房),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10、(26号公告)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八、特殊纳税申报期规定(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即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九、委托地税代征(一)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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