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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六章 存货管理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第八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九章 对外投资第十章 成本和费用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股东权益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第十三章 所得税第十四章 清算业务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附则第十六章 附则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之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实现人、财、物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 本公司设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财务副总经理职责如下:(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2)负责组织本公司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3)负责组织本公司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5)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6)协助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7)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财务副总经理的权限如下: (1)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总经理处理。 (2)有权组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4)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告,须经副总经理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公司内部须财务副总经理会签。(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副总经理的意见。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财务部副部长由总经理任命。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第十条 财务部长的职责如下:(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3)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对应收未收款项定期检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资金流失。(4)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审核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和评审。(6)承办领导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 财务部长的权限如下:(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3)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4) 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5) 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长意见。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三条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原则和自身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要认真负责,对参与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方案,如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审核的责任。第十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长。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务部长要保持三年以上的稳定期,一般财务人员要保持两年以上的稳定期。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办理。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长的交接,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监交。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财产、资金、成本、费用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综合职能部门,本公司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制单、复核、出纳、记帐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收、付款凭证,还必须由收、付款人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会同财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会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起相互制约的财务控制体系,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的制度。各有关部门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划分授权、经办等步骤,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一般应实行副总经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用款或报销费用,任何人不能批准其本人发生的开支,任何人不能批准其直系亲属的费用开支。出纳人员不得编制会计凭证,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以外的财会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会计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做到记录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第二十四条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要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须先经董事会同意,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编制。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满足董事会的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强宏观调控及内部经营管理,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十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记载。各种会计记录须清晰、简明、易懂,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三十二条 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不能使用活页帐薄,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月(年)度终了,必须结出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本年累计)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各种帐簿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第三十三条 若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其软件必须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必须将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等各种数据和资料打印成书面形式装订保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票及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公司支票章由出纳员保管,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章由本人或财务主管保管,不准由出纳员一人保管银行支票及所有印鉴。第三十七条 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款要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款项,应编制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银行存款调节表,要经出纳员签字,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第三十八条 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附入付款凭证,作为自制原始凭证。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批准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付款的,经办会计和决定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管理。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现金定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支付2000元以上的往来结算款项,用转帐支票支付,超过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必须经财务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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