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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县粮油总公司年末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情况的结果报告县审计局关于审计县粮油总公司20XX年末产负债权益及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的结果报告根据四川省审计厅全省粮食亏损审计工作方案和市粮食审计工作方案,我局自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8月 30 日对县粮油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20XX年末产负债及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审计工作现已结束,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组织与实施本次审计工作在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专门成立了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和县粮食部门组成的粮食审计领导小组,从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统一组织、分工,实施审计。审计组采取审阅、分析性复核、查询、复算、核对及盘点等审计方法查证。同时,对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粮食局机关进行了延伸调查。二、基本情况总公司现状总公司于1992年成立,其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承担着粮食政策性经营的购、销、调、专储业务,执行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与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政企合一。总公司下属研城、来凤、马踏、周坡四个分公司实行非独立核算,承担总公司下达的收购、调销任务。财务核算体制为局机关、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建账,会计报表以粮食局名义汇总统一上报。金由总公司统贷统还、各项补贴统一核算,政策性财务挂账由总公司承担。国有产由县财政监督管理。内部机构下设办公室、业务股、财审股,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总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截止20XX年末在册人员422人,其中:局机关在岗25人,总公司93人,离退休204人,内退100人。体制的转变及人员分流情况1998年末,县粮食局按照中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将下属的来风、研城、马踏、周坡、研经粮油管理站业务和产划归总公司管理,其余16个三产、多经经营性企业与政策性经营分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从20XX年起,县粮食局根据县委办井委办19号件要求实施企业转制,对三产、多经企业产,按法定程序,采取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变现,产变现用于分流职工的安置补偿、养老保险及相关支出。1998年末全系统人员1188人,至20XX年底增加到1260人,自20XX年以来改革分流人员支出元,共安置分流人员838人,现有在册人员422人。三、审计的主要内容20XX末产负债权益状况1、总公司20XX年末账面产元,审计调整减少产元,审计审定数 元。审计调整减少产明细:单位:元货币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待处理流动产净损失2、20XX年末账面负债元,审计调整减少负债,审计审定数 元。审计调整减少负债明细:单位:元短期借款应付工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其他流动负债3、20XX年末账面所有者权益元,审计调整减少未分配利润元,审计审定数为元。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1998年6月初账面未分配利润-元,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元 , 20XX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元。审计调整增加亏损元。20XX年末未分配利润审计审定数为-元。审计调整增加亏损明细是:单位:元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增加经营费用减少管理费用减少 财务费用减少 补贴收入减少营业外支出减少陈化粮鉴定、销售和价差1、陈化粮鉴定:20XX年5月经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总公司地方周转库存粮中的稻谷吨,小麦7462吨,合计吨鉴定为陈化粮。2、陈化粮退出:20XX年4月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20XX年5月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陈化粮的稻谷吨,小麦3746吨,共计吨鉴定为正常粮食,退出陈化粮。3、陈化粮销售陈化粮销售计划:20XX年6月经市财政粮食及农发行批复陈化粮销售计划8462吨,其中:小麦3353吨,稻谷5109吨。20XX年由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拍卖陈化粮稻谷1211吨。共计9673吨。实际销售陈化粮数量:20XX年销售稻谷吨,小麦3716吨,20XX年由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拍卖陈化粮稻谷1211吨,共计销售吨。20XX年无计划销售吨,其中:小麦363吨,稻谷吨。至20XX年末陈化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元,其中计划内销售价差亏损元,无计划销售价差亏损元。各项财政补贴拨付情况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应收各项补贴元,实际拨入补贴金76503264元,其中由市财政局粮食局直接拨入5994844元,县财政局拨入70508420元。20XX年末县财政局欠拨元。实际拨入补贴金明细为:单位:元中央专储粮费息省专储粮食费息粮食风险基金军供粮消化粮食政策性挂账1991年末挂账中央贴息政策性粮食补贴停息挂账退耕还林调运费老挂账利息其他20XX年末农发行贷款余额及欠息情况20XX年末,农发行贷款余额元,尚欠利息2590000元,其明细如下:项 目贷款余额 欠 息1、省专储粮贷款02、粮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贷款170000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挂账160000处理陈化粮食亏损占用贷款 6400000 00 100003、粮油收购调销及其他贷款 2420XX04、保护价销售亏损贷款粮食企业消化新老挂账情况1、1992年老粮食财务挂账万元,其中:政策性停息挂账万元,政策性不停息挂账万元。粮食企业自1996年至20XX年归还挂账贷款万元,其金K为市县财政拨款1995万元,企业自行消化万元,20XX年县农发行将挂账贷款余额万元调整为总公司购销贷款,提高库存商品占贷均价,通过顺价销售至20XX年末老粮食财务挂账逐渐消化完毕。2、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企业自补亏损挂账106万元,总公司已于20XX年4月归还。四、审计确认的依据审计组按照四川省审计厅全省粮食亏损审计方案、市审计局粮食亏损工作方案及审计组编制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中产、负债、权益的各项内容进行审计核查,真实地反映总公司会计账面及核实情况。五、需由县政府审定的事项(一)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新发生亏损和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末新发生亏损元,其中:政策性经营亏损元;企业自主经营亏损元;违反财经法规仍纳入损益的亏损206267元。其明细如下:项目 亏损金额 农发行贷款1、政策性经营亏损6713089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 - 0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发生的正常费用亏损尚未销售保护价粮食发生的费息亏损 0经省、市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市批准销售及库存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正常费息 0其他依法能够认定的政策性经营亏损02、违反财经法规仍纳入损益的亏损 206267 0企业自行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亏损 206267 03、商业性经营亏损企业自主经营亏损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1、无计划销售陈化粮,造成价差亏损206267元20XX年8月总公司无计划销售陈化粮吨,取得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价差亏损元。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和地方储备中的陈化粮销售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批准,接受宏观计划指导,超计划销售的中央财政不予补贴”的规定,属于无计划销售陈化粮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由此形成的价差亏损元,由总公司自行承担。不作为政策性经营亏损,但仍应纳入企业损益。2、多计提预提费用,增加亏损元20XX年末预提费用账面元,其中:利息保管费修理费差旅费其他粮站费用经核实尚欠县农发行利息2430000元,其余元属虚提费用,增加亏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应冲转相关会计科目。3、未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向县粮食局转制办转移利润元。账外经营少计利润元。20XX年9月,总公司从下列单位购进稻谷和小麦:单位品种数量单价金额荣县龙潭粮油食品站稻谷1431260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稻谷413000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小麦8600090300 00合计193026020XX年11月至12月,总公司将上述稻谷和小麦销售给下列单位:单位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小麦8500001062500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小麦6507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小麦327869金惠米业有限公司稻谷745884合计1930260上述购销业务及差价元,在总公司账务中未作记载。少计收入元。20XX年2月,总公司销售给市国粮购销总公司和四川省清泉米业有限公司稻谷1000000公斤,销售收入120XX00元,入账价1040000元,少计收入160000万元。20XX年5月销售给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小麦1002073公斤,销售收入元,入账价元,少计收入元。多列支出51970元。20XX年9月25日,总公司从四川省批发中心购进的小麦916000公斤,购进价983110元,入账价1035080元,多列支出51970元。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总公司将上述三项价差共计转移到县粮食局转制办账务中进行核算,用于转制费用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发;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和第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总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对总公司处10000元的罚款。4、会计凭证记载不准确、不完整1998年6月至20XX年期间支付运费元,仅附运输发票,无调拨单;用白条支付农业税、水利粮手续费元;支付维修费773894元,仅附维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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