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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1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2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网址:http:/www.hengyilaw.com E-mail: sxhyls126.com 关 于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发行人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2 我们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我们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我们有权对有关招股说 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予以确认,确认之后的任何修改,发行人应及时 通知并征询我们的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我们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并不对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专业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我们对这些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为我们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这些意见的适当 资格。 我们得到发行人的保证是:发行人提供了我们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完整、真实和有效,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我们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包括我们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 情况、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 的过程和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故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 可分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我们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并验证: 1.11.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 准。 1.21.2 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程 序及所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1.31.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 围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4 1.41.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 准。 二、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并验证: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2.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22.2 发行人是从山西同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有限公司” ) 按原帐面净资产折股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 2001 年 6 月 10 日起计算,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 符合 管 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2.32.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其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全体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42.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52.5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62.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5 三、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并验证: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 上市实质条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3.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1.13.1.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1.23.1.2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1.33.1.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1.43.1.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1.53.1.5 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3.23.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2.13.2.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3.2.23.2.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具备 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6 3.2.33.2.3 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3.2.3.13.2.3.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2.3.23.2.3.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 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 规定; 3.2.3.33.2.3.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 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3.2.3.43.2.3.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3.2.3.53.2.3.5 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所述之情形, 符合 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3.2.3.63.2.3.6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3.2.3.73.2.3.7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7 规定。 3.2.43.2.4 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3.2.4.13.2.4.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2.4.23.2.4.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京都会计 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北京京都专字20080071 号 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2.4.33.2.4.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京都会计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 定; 3.2.4.43.2.4.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 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3.2.4.53.2.4.5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 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3.2.4.63.2.4.6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3.2.4.6.13.2.4.6.1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 6198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8 3.2.4.6.23.2.4.6.2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8691 万元,超过 5000 万元; 3.2.4.6.33.2.4.6.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 元; 3.2.4.6.43.2.4.6.4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3,不高于 20%; 3.2.4.6.53.2.4.6.5 截至2007年12月31日,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3.2.4.6.63.2.4.6.6 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3.2.4.6.73.2.4.6.7 发行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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