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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院高度重视会议精神,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也是一项颇有难度的课题。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打通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民心所向。利剑光耿耿,佩之使我无邪心。监察“利剑”,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敢于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马不停蹄,奋力挥剑,才能降妖除魔;磨剑擦枪,利剑高悬,方可长治久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焚于突隙。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无死角,不能存有监察的空白区域,筑好篱笆,否则就是“牛栏关猫”。为政一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惟用法律自绳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不仅要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要接受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部法律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中将成为我国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型案件的总纲,监察法延续了刑法中原本由检察院负责侦查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加以创新扩充,其中最能引起广泛关注的莫过于新设的强制措施留置。相信对于每一位法律人来说,“留置权”绝不陌生,在民法中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作为物权中的一种,留置权不同于用益物权,因为留置权人实际控制了留置物,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监察法中赋予了监察委员会采取一项全新的强制措施的职权,监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作出如此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脱胎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的规定,是为监察委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时量身定制的职权,“留置”的期限及相关程序在监察法中的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四条中留置将折抵刑期的规定可谓司法的一大进步。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这部法的出台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国家机构将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的基础上,增加“一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要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势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监察法,以名正言顺履行监察职责,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行使。制定监察法,把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从而实现依法监察反腐,推动制度反腐深化发展,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反腐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制定监察法,从而落实依法反腐,将反腐权力高度集中统一,树立威慑力量,更有利于打击腐败分子,肃清腐败乱象,营造清朗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2018年3月20日,举世瞩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人会问这是部什么法?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9章69条,对监察工作原则、对象、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一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范围,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像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都是监察对象,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二是监察手段全覆盖。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第四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手段,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这个留置权,广受关注。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由于监察委调查案件的特殊性,他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比较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措施就是留置。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三是监察过程全覆盖。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的方式,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置等,为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确立,说明了国家对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法治化的决心和信心。监察法的确立就像在影视剧作品中一柄寄托着百姓对正义和忠良的寄托与期待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匡扶正义,令百姓人心大快。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包括7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二是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四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五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相信这柄“利剑”一定会在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促进国家和社会公平公正方面起到关键的致胜作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保证国家体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高悬的“监察之剑”成为公权力的“笼子”和“推进器”,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倒逼党纪与国法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尽快实现双引擎驱动,共同发力。随着改革推进,我国将形成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国家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利监督格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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