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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教 授 工 程 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刘其志,资勘系党总支 书记,煤矿安全法规,主要内容: 法律基础 主要安全法规 技术政策及导向,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内容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犯罪构成 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2、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以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一般表现为监狱、警察和法庭,特殊情况下加入军队。 (4)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 (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二、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 (1) 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人们的思想。 (2) 对社会要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3) 从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过错。并非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4) 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是不同的,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谴责;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法律制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刑事制裁。我国对触犯刑事法律的刑事违法行为的人,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2)民事制裁。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还可以训诫、责令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3)行政制裁,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处罚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具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制裁。违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给予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办,处罚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有申诉或检举权。,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进行的处分。 劳动教养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三、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是对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四大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即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的人。,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基础知识,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本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前者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杀人、抢劫、诽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行为,后者是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 一、宪法(constitution) 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定义“宪法”的三种视角: A. 从“权与法”的实质意义上理解,认为宪法是确立政体和人民同政府间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规则。20世纪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还包括了更为宽泛的内容。 B. 从宪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形式上理解“根本”。 C. 形式意义的一种最新解释,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解,“最基本的博弈规则” 。,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拉丁语“constitutio”及其复数形式 “constitutiones”主权者颁布的法律、宗教法。 英语“constitution”本意指“事物的本性或构造”,后演绎出“政体”、“章程”、“法规”、“宪法”等多种涵义。因此,“宪法”最原始的语义之一是“反映一个国家的性质及规定其基本制度结构的法规体系”. “宪法”一词在汉语界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语义从古代转向现代的文化发生学 文化发生学解释,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经验”的宪法。几种解释文本: A、进化论自生自发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的演进,普通法传统,英国宪法。 B、契约论作为社会契约的宪法,两种传统:原初地位假设和制度设计,恐怖状态/“无知之幕”和“不确定性”,一致同意规则和“退出权”,宪法的实践(如美国)与难度。 C、自然权利论宪法对“天赋人权”的重新发现和确认,文艺复兴,人的主体性与个体意识的认同和制度的变迁,新教伦理的解释,18世纪经典宪法蓝本的指导思想。 D、社会连带关系论宪法作为一种人类交往行动中进行合作博弈的客观法。 E、革命建构论宪法的产生和更迭是现实政治斗争的逻辑结论,法国、中国、俄罗斯的经验,列宁、毛泽东,“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胜利果实的记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语义从古代转向现代的制度基础(现代宪法原则的生成) A、人民主权原则,历史背景,两种传统:单一制民主中的主权原则(传统的法国、中国的“人民主权论”和英国的“议会主权”),多元民主中的“人民主权”,美国的例证。 B、人权保障原则(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C、有限政府原则 自由放任时期的政府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的政府全球化时代的政府改造,宪法模式的变迁。 D、法治原则,20世纪的歧变与法律至上的“权威”。,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与其它法律的区别: A、它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问题。 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从宪法派生出来。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特殊程序,如全民公决、多重的投票、绝对多数票等,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可以通过一部宪法典体现出来,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中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s)体现出来,如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法案(1689)。前者称为成文宪法传统,后者称为不成文宪法传统。,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对宪法文本通常有四种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规范宪法、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与装饰性宪法(冒牌宪法)。 自由主义宪法与权威主义宪法,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典是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二、宪政(constitutionalism) 指一国根据一部或一系列保障人权和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而治理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政的基本内核是:基本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 宪政的标志:存在一个保障基本人权的法治政府。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实施宪政的依据和保障,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如中国。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宪政是西方基督教新教伦理世俗化的产物,主要是针对人性人类的尊严和罪恶,而做出的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三、分权与制衡(checks & balances)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后者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四、宪政时代(constitutionalism times) 一个国家根据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宪法而治理的时代。欧美诸国,从17世纪晚期到19世纪晚期,陆续进入宪政时代,日本和中国等东方国家从19世纪末期开始宪政实践。,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有关国家进入宪政时代的标志性事件: 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的颁布,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开启了以人权保障和限制王权为重点的现代宪政历程。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1789年生效);1791年权利法案。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 德国:1781年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开始步入宪政时代,其中,1918年的魏玛宪法开启了20世纪西方宪法的新传统。 日本:从维新变法开始到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标志着西方宪法的东方化。 中国:宪政运动的开端为1898年的戊戌变法,但直到今天中国仍只有宪法,没有宪政。,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五、立宪运动一个国家制定宪法,推进宪政化进程中,具有重大和深远影响的行动。,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六、法治(rule of law)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区别两者的标志是:当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决策面临分歧的时候,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还是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政治学的经典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涵义。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观念的确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的;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从而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概念,七、民主(Democracy)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的概念,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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