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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会商制度第二章 总 则第一条为及时分析、研判和处置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会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全面会商、上下会商和内外会商。第三条通过会商,对全区人力社保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商议、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举措,全面加强人力社保工作。第二章 会商内容第四条下列事项纳入会商内容:(一)上报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研究事项中涉及人力社保工作的事项。(二)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人力社保重大举措、重要问题。(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主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四)本局内部需要多个科室、局属单位协同完成的工作。(五)其他需要会商的重要事项。第三章 形式范围第五条会商形式:(一)定期会商。每月月初专题研讨会商事项。其中每月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对上月度分管领域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存在问题和提出下步措施。(二)不定期会商。遇重大事宜或临时专项工作应及时进行会商。会商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商记录。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远程会商。第六条会商范围:(一)局领导班子成员;(二)涉及会商事项的科室、局属单位;(三)其他涉及会商内容的单位或个人。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工作会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牵头负责的事项需进行会商的,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第八条会商议题一经审定,牵头科室(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就会商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其他参与会商的科室(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职能职责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第九条对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报局主要领导决定。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十条工作会商议定事项的办理以会商事项提出单位为主,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工作会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商机制,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会商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第十二条在工作会商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第十三条牵头单位要对会商商定的事项抓好推进落实,并及时向有关局领导报告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对措施不实,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牵头单位应书面提出,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发出督查通报,跟踪督办。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工作会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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