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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管理责任制度篇一: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成立疫苗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业务由业务主任、疫苗专干具体负责。 一:采购 接种单位应从有疫苗销售资质单位采购,每年应索要疫苗销售单位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二类疫苗备案表等资质并保存。 采购每月一次,采购计划由各分站列出,上报至总站,总站进行汇总,报业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采购的二类疫苗效期应大于现在时间三个月以上。 所采购疫苗由疫苗销售单位全程冷链配送到总站,总站专人核对疫苗数量、批号、效期及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包括发票、销售清单、冷链记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疫苗需要),并对相关证明保存,保存应超过疫苗效期三年。对于通过验收的购入疫苗及时、准确登记。 二:存放 疫苗存放按照品种、批次不同进行存放,疫苗存放不得与冷链设备内壁接触,疫苗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疫苗存放环境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温度记录要求每天两次,冷链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记录。 三:分发总站向各分站调拨疫苗时要保证疫苗处于合理温度环境中,调拨人填写发放记录、冷链运输记录并保存,全程配送是由疫苗专业冷链车配送。调拨人应主动向各分站发放同批次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冷链运输记录、进口药品通关单,各分站接收人员现场核实温度、疫苗数量、批号等相关信息是否与相应资料相符,相符后签字接收,同时必须将相关资料按调拨日期保管。发放疫苗原则为:先近效期,后远效期;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四:统计 每月各分站除提交下月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外,还有将本月使用完二类疫苗数量以及现有二类疫苗库存数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到总站,由专人进行统计。年底,各分站与总站进行二类疫苗核对,做到“帐、物、簿”相符。 五:损害赔偿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出现的异常接种反应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总站协调二类疫苗销售企业负责赔偿。篇二:二类疫苗规章制度 篇一: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 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 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 单位应当根据预防 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 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 控中心采购疫苗; (二)接收或购进 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 疫(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第二类疫苗管理责任制度)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 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接收疫苗或 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认真做好疫 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 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 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 输 (一)应设有独立 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 辐射、防鼠、防盗等设 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 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 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 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 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 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 理。 篇二: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 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全市第二 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 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 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上饶 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 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 制定集中招标 采购工作方案; 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3) 审定招标采购 目录; 4) 审定需要发布 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 5) 负责监督招标 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 6) 受理招标活动 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 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 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六条 全市第二 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 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 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 各县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 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 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 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 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 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 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 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 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目录 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十一条 全市第 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第十二条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 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 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 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 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 市、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 的疫苗。 第十四条 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在招标 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全市第 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 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 辖区内 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 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 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 加成率。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市、县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 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 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 分别向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 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索取的上述证 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 市、县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 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 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 、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 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 疫苗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 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运转。 第二十二条 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 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六章 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 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 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防 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 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 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 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 属国 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 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 应补偿 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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