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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根本属性。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个转正就是统治阶级凭借暴力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意志并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的秩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的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一) 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二) 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组成。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管社会治安 、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 ,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治安行政管理的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局。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二)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执法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不仅是治安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在我国 ,警察和军队 、法庭 、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 ,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 、骚乱 、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诉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 、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根据,而公安机关的职能则从社会作用上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性质 。 从不同的角度看,公安机关有不同的职能。从他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看,公安机关具有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从不同专业分工的作用看,公安机关有侦查的职能,保卫的职能、治安管理的职能等;从不同的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看,公安机关有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无论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做怎样的划分和理解,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一、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专政职能,是通过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来实现的。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诉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公安机关承担的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体现。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消弱,就意味着国家专政职能的削弱。这必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在现阶段,虽然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发展经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可以削弱。近年来,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颠覆和破坏活动依然存在 ,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犯罪的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的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严峻的斗争形势,公安机关必须增强敌情观念和专政意识。强化专政职能 ,充分发挥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 ,是对敌对势力 ,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要通过整个国家机关的作用表现出来,其中包括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敌人的关系,民主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敌人的关系。因而民主职能是我国公安机关性质的又一个具体体现 。在现阶段,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有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敌专政的职能,确保国家法之间是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时期 ,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公安机关要想更好地履行民主职能,必须增强公安民警的民主意识 ,切实保障功名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监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三、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所谓区别 ,是指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都有各自的特定对象和特定方法。对谁专政,对谁民主,这是一个根本立场和政治原则问题,是关系到公安机关性质和公安工作成败的首要问题。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 ;民主的对象是人民。二是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所谓联系 ,是指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对敌人专政与对人民民主这两种职能渗透与公安机关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两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具体说来,这种联系表现在: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之,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所谓宗旨,就是从事某项工作主要的旨意、目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为人民服务这以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44年9月 ,毛泽东为了纪念为革命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 ,专门写了一篇题为 为人民服务 的文章,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了重要的阐述。1945 年4月,党当的七大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同志在这次大会上作了 论联合政府的报告 ,并明确指出 :“紧紧的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就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 。”并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写进了党的章程,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党的以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立场,是必须永远坚持的宗旨 。他明确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们赞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同志 2000年2月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高度,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强调“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所以全党同志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可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核心思想。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安机关的宗旨确立下来。1995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 ) 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地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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