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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含义 (1)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是指为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发达国家竞争法的立法状况 (一)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1 一般性的规定 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2 实践中确立的重要规则 (1) 合理规则 (2)本身违法规则 3 美国竞争法的适用 一是出口卡特尔豁免。 二是域外适用性。,(二) 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 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度的国内竞争法 (三)其他发达国家的竞争法 1.德国的竞争法 2.英国的公平贸易法 3.日本的竞争法 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指一切和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经常行为是指在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信息的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竞争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 2.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不正当行为 1.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视 的名称。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伪装或冒用他人企业的认 证标志、伪装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1)回扣(2)折扣(3)佣金,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 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和经营信息。 适用性。 保密性。 (2)商业秘密权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5.不正当有奖销售 (1)欺诈性的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次价高额商品 (3)高额抽奖,6.诋毁商誉行为 (二) 限制竞争行为 1.限制排挤行为 2.降价排挤行为 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4.通谋投标行为或串标行为 (三) 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性可以分两类: 1.行政机关限定他人购买其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地方封锁,即某一地方的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的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经营者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三节 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适用 (一)适用的主体 经营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 (三)适用例外 一是知识产权例外。 二是特定生产者例外。 二、反垄断的机构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机构 三、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行为。,1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 3.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地位极其确定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有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两个达到2/3,三个达到3/4,(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 2.经营者集中法定程序 (1)经营者申报 (2)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审查、决定 (3)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合并的审查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承担的法律,四、对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的限制 五、行政机滥用行政权权利(P352)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义务 1.有权依法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采取措施 2.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有报名义务 (二)被调查者及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 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 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1990年, 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 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ducts)。 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PC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也称初步判决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3日,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4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11月上旬,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PC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微软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2002年11月,科特琳宣布,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阻止微软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要求电脑制造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允许制造商和客户去除标志一些微软特征的图符;要求微软公布部分技术数据,使软件开发商编写的Windows应用程序能够具有与微软产品相当的性能。 2003年10月,微软声称同意支付约2亿美元作为对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和解费用。此前,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元。 2004年3月,欧盟裁定微软构成反垄断,要求微软提供一套不捆绑“Windows Media Player”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提供竞争对手的服务器软件如何在Windows系统上平滑运行的详细信息,并且还要接受一笔价值6.13亿美元的罚金。对于欧盟的判决结果,微软已向欧盟初审法庭提出暂缓执行裁决的请求。,欧盟反垄断案微软落败 2004年12月22日,欧洲法院勒令微软立即执行欧盟委员会于3月份做出的反垄断处罚,改变其商业操作模式,剥离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的媒体播放器软件,向竞争对手开放一些软件的源代码。 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 微软对欧盟的处罚表示不服,随即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以“如果执行处罚会造成严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直到关于欧盟制裁的完全上诉审理完毕。,然而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在长达91页的宣判书中表示,微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欧盟的处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驳回微软的请求。 一位曾代表业界同微软进行反垄断谈判的律师高度赞扬法官的裁决,说“这是消费者的胜利”。 微软表现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表示将遵守欧盟初审法院的最新裁决,于明年1月按照欧盟要求推出未捆绑媒体播放器的新版视窗操作系统。微软还表示将开设一个特别网站,向竞争对手公开部分秘密代码,以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地与视窗系统兼容。,为了解决麻烦,微软从来不吝惜钱,在欧盟之前,它已经斥巨资摆平了数起反垄断诉讼。微软更在乎的是能否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捆绑销售,这也是微软的成功关键。微软先是付清了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罚款,然后努力争取同欧盟展开新一轮的反垄断谈判。但欧盟官员对重启谈判并不感兴趣,表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对微软制裁的有效性。 除了要求暂缓执行处罚措施,微软另外还就推翻欧盟在3月作出的整个决定提出了完全上诉,这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如果微软上诉成功,那将迫使欧盟不得不进入新的谈判程序。否则,欧盟裁决很可能在微软的其他反垄断官司中成为法律先例。,66.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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